开封失业保险经办业务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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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失业保险经办业务规程 总则 为加强失业保险业务管理,进一步规范失业保险业务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及《开封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开封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及各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适用本规程。 失业保险经办业务分为:失业保险登记管理、失业保险费征缴和缴费记录、失业保险待遇审核与支付、信息系统管理、财务管理、业务档案管理及应用、统计工作、稽核监督等。 第二章 失业保险登记管理 开封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及各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258号令)、《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登记管理,它主要包括参保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 第一节 参保登记 一、全市各级经办机构为依法申报参加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手续,要求用人单位填报《开封市失业保险参保登记表》2-1)(一式三份、《开封市失业保险参保职工花名册》2-2)一式三份),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 1、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2、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3、法人代表资格证书; 4、失业保险业务经办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能够反映参保单位用工人数和工资总额的财务报表及统计报表等) 二、经办机构在接到参保单位的申请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于审核合格的,由业务科室分别为参保单位及其职工个人建立基本信息。未通过审核的,经办机构应在1个工作日内向申报单位进行反馈并说明原因。 第二节 变更登记 一、参保单位有下列登记事项之一发生变更时,应在30日内向原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1、单位名称; 2、法人代表或负责人; 3、单位类型; 4、组织机构代码; 5、隶属关系; 6、开户银行; 7、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单位应将上述变更的事项提供相关证件或资料,填写《失业保险变更登记表》2-3)(一式三份,接到用人单位变更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转市失业保险信息管理部门作相应变更处理。 第三节 注销登记 一、参保单位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经办机构为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1、参保单位发生破产、关闭、兼并、解散等情况 2、参保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况 3、参保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注销或被吊销;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在为参保单位办理注销失业保险参保登记前,需要求该单位结清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滞纳金,经办机构对注销单位提供资料进行初审后,填写《失业保险注销登记表》2-3)一式三份),办理失业保险注销登记手续,封存原有相关参保档案资料和信息。转市失业保险信息管理部门作相应处理。 第三章 失业保险费征缴 市级及各县经办机构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失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失业保险费征缴包括:缴费申报与受理、缴费核定、失业保险费征收、收缴欠费、建立缴费记录、年度审验等。 第一节 缴费申报与受理 各级经办机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及《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规定,对已办理参保登记的用人单位填报的《失业保险费申报表》3-1)以及提供的含工资发放明细的财务凭证和报表等相关资料予以受理并审核。 第二节 缴费核定 一、经办机构在核定参保单位的缴费基数,可参照《开封市用人单位失业保险年度审核办法》中关于核定缴费基数的规定进行核定。如果参保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低于我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缴费基数的核定最终应由本级经办机构负责人审批,县级经办机构要将核定情况报市级经办机构备案。 二、经办机构核实申报单位的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后,在《失业保险费申报表》相应栏目填写单位缴费金额和个人缴费金额并加盖审核专用章,同时为该参保单位建立台账,台账上应标清参保单位全称、联系人、联系电话、参保时间、月应缴费金额和人数等相关信息。 三、对未按规定申报缴费的参保单位,经办机构可暂按其上年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费数额。没有上年月)缴费数额的,可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和统筹地区上年月)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 第三节 失业保险费征收 一、各级经办机构于每月初应将当月应缴失业保险费计划数通知参保单位。 二、各级经办机构待参保单位所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到账后由专管员核对所缴费用是否与计划数一致,如果一致,在相应票据上进行注明并登记手工帐,然后转财务部门进行信息系统处理。如果参保单位缴费不足,专管员应及时向参保单位查询,要求参保单位补足失业保险费后,再由财务部门进行处理。 三、市级经办机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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