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潮灾害应急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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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18 附件1: 赤潮灾害应急预案 国 家 海 洋 局 二○○九年七月 目 录 TOC \o 1-3 \u 1 总则 1 1.1 编制目的 1 1.2 编制依据 1 1.3 适用范围 1 1.4 工作原则 1 2 组织体系与职责 1 2.1 组织机构 1 2.2 应急技术支撑机构 1 2.3 应急专家组 1 3 常规监测与预警机制 1 3.1 常规监视监测 1 3.2 预测预警 1 4 应急响应 1 4.1一级应急响应(特别重大) 1 4.1.1 特别重大赤潮灾害标准 1 4.1.2一级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1 4.2 二级应急响应(重大) 1 4.2.1 重大赤潮灾害标准 1 4.2.2 二级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1 4.3 三级应急响应(较大) 1 4.3.1 较大赤潮灾害标准 1 4.3.2 三级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1 4.4 四级应急响应(一般) 1 4.4.1 一般赤潮灾害标准 1 4.4.2 四级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1 4.5 应急响应终止与调整 1 4.5.1 应急响应终止 1 4.5.2 应急响应调整 1 5 信息管理与发布 1 6 应急响应措施 1 6.1 监视监测 1 6.2 分析预测 1 6.3 减灾防灾措施 1 6.4 灾害评估 1 7 应急保障 1 7.1 组织保障 1 7.2 能力建设 1 7.3 技术保障 1 7.4 经费保障 1 7.5 演习演练 1 7.6 人员培训 1 7.7 教育宣传 1 8 责任与奖惩 1 9 附则 1 9.1 术语 1 9.2 预案管理 1 赤潮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赤潮灾害应急反应机制,全面提高赤潮灾害综合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减轻赤潮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切实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海洋事业发展规划纲要》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三定”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赤潮灾害监视监测、预警预报、应急处置等应急响应工作。大型藻类大规模灾害性爆发(绿潮)的应急响应可参照本预案执行。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坚持以人为本,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在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赤潮灾害应急管理体制。根据赤潮灾害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坚持属地为主,实行分级响应,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辖海域内赤潮灾害的应急管理工作。 (3)预防为主,防应结合。坚持赤潮灾害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加强海洋环境监视监测工作,提高赤潮灾害预警预报能力;积极开展赤潮科研工作,提高应急技术保障水平;强化应急响应培训和演练,加强公众宣传和教育;切实提高赤潮灾害预防和应急响应能力,做到积极预防、及时响应、有效控制。 (4)快速反应,团结协作。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同行动,建立健全赤潮灾害应急响应体系,加强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2 组织体系与职责 赤潮灾害应急实行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组织体系。 2.1 组织机构 国家海洋局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国家海洋局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和相关应急管理工作机制,负责全国赤潮灾害应急监测和预警报的组织领导、监督指导和沟通协调工作,指导、协调与监督跨海区赤潮灾害应急工作,统一管理、发布全国赤潮灾害信息。国家海洋局内各部门间应急响应工作参照已建立的“国家海洋局应急管理机制”执行。 国家海洋局各分局在国家海洋局的直接领导下,承担所辖海区各省(区、市)近岸海域外赤潮灾害应急管理第一责任。负责建立海区赤潮灾害应急管理机构和工作机制,组织开展责任海域的赤潮灾害应急监视监测和预警预报工作,对所辖海区各省(区、市)赤潮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协助,指导、协调与监督所辖海域跨省赤潮灾害应急工作,组织开展所辖海区赤潮灾害的调查与评估,统一管理、发布所辖海区赤潮灾害信息。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简称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承担本行政区近岸海域赤潮灾害应急管理第一责任。负责建立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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