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及新政策解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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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员个人所得 税政策解读 基础知识 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特点 1、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纳行为带有强烈的政治性 宣示国家主权和维护国家主权 2、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政策性强。 不仅具有为国聚财、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还属于国家国际事务管理的重要内容。 3、涉及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法规复杂,与国内个人所得税差别较大。 我国税收法律法规、与外国政府签订税收协定、国际贸易或经济公约。 ?4、中外个人所得税制的不同容易造成管理困难。 发达国家:综合课征制、个人主动申报、年终汇算清缴 我国:分类课征制、个人申报和代扣缴结合 税制差异不利于税收协调、容易形成漏洞造成税款流失 外籍人员纳税人判定 一、纳税人范围 (一)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现行税法中关于“中国境内”的概念,是指中国大陆地区,目前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 (二)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三)境内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是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 (财税[2000]091号) 二、居民与非居民纳税人 (一)居民纳税人 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没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为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均应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非居民纳税人 凡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没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为我国个人所得税的非居民纳税人,只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纳税义务的区别 我国居民纳税人负有无限纳税义务 非居民纳税人负有有限纳税义务 三、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判定标准 住所标准和居住时间标准共用 (一)住所标准: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可分为永久性住所和习惯性住所。 户籍 经济利益关系 习惯性居住 (二)居住时间标准:是指个人在一国境内实际居住的天数,我国规定的居住时间是以居住满1年为时间标准,即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365天,达到这个标准的为居民纳税人。在居住期间临时离境的,不扣减天数,连续计算。 注意:什么是临时离境 例:某外籍个人2010年度在我国境内工作,多次出入境,先后共离境5次,每次20天,该外籍人员2010年度是否为我国的居民纳税人? 该外籍人员每次离境未超过30天,但5次离境超过了90天,属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非居民纳税人。应仅就其在华工作期间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某国公民A,于2010年1月1日来华工作,2010年12月31日回国,在此期间,他因出差先后两次离开中国,每次时间分别是15天和25天,在计算A先生在华居住时间时,是否可以扣除其两次离境时间? A先生每次离境均未超过30天,两次累计未超过90天,属于临时离境,所以不能扣除其两次离境天数 外籍人员纳税义务判定 境内外纳税义务判定表 例:某美籍工程师,2010年在中国境内一外商投资企业工作100天,(美国与中国签有税收协定)其工资薪金所得是否在中国境内的申报纳税。 该工程师在华工作期间所得到的工资薪金如果由在美国的公司负担,根据税收协定,其所得不在中国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该工程师在中国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是由中国境内的企业支付或负担,那么其所得应在中国境内申报纳税。 例:某外籍雇员,2010年被派往中国境内工作,工作时间为200天,其工资薪金所得是由境外公司支付的,且不是由中国境内的机构负担,这外籍人员的工资薪金应该在在中国境内申报纳税吗? 答:该外籍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不是由在中国境内的机构负担,但其在华工作时间超过了我国与其国家签订税收协定规定183天的期限,故其在华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外籍人员免税规定 趋势 税制内外接轨 差别最大 一、外籍专家免税规定 (一)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二)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三)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四)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五)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六)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七)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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