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咸宁国家税务局.pptVIP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咸宁国家税务局.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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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讲 税收优惠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原则       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及环境保护与节能,支持安全生产,统筹区域发展,促进公益事业和照顾弱势群体等,有效地发挥税收优惠政策的导向作用,进一步促进国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第二节 优惠政策的主要内容  《税法》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四条 一、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条例》第八十四条列举7项,其认定管理办法有待制定)   说明: 1、在二级市场转让国债获得的收入,应当作为财产转让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3、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享受减免税优惠 范围及方式:  1、免税,共8项,《条例》第八十六条(一)  2、减半,共2项,《条例》第八十六条(二) 时间:无期限 条件: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享受减免税优惠 范围 1、依据《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2、企业从事上述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3、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上述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时间: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 方式:三免三减半 处理: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四、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减免税优惠 范围:依据国务院公布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产业目录确定。 时间: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 方式:三免三减半 处理: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五、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税优惠 时间:一个纳税年度内。 对象:居民企业,不包括非居民 方式: 1、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 2、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预提所得税的优惠 减率优惠:10% 免征范围:  1、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2、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3、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七、优惠税率 (一)小型微利企业 税率:20% 条件:①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②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说明:1、必须是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2、三项条件需同时具备。 (二)高新技术企业    税率:15% 范围: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并且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取消区域限制) 条件:见《条例》第九十三条,共五项 认定:依据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说明:    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从获利年度起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取消,实行过渡政策。 八、加计扣除优惠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 九、创业投资企业优惠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十、购置专用设备的优惠 对象: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 方式:采取税额抵免。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条件: 1、符合《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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