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管理措施.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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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一危险赔偿方式。 第一危险:保险金额限度以内的损失。 第二危险:超过保险金额以外的损失。 ——第一危险赔偿方式: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按保险金额限度内的实际损失金额予以赔偿,而对保险金额之外的损失不予赔偿的方式。主要适用于家庭财产保险。 4)限额赔偿方式 (1)固定责任赔偿方式:保险人只对实际价值低于标准保障限额之差予以赔偿的方式。主要适用于农作物保险。其计算公式如下: 赔偿金额=限额责任—实际收获量 (2)免赔限度赔偿方式。保险人事先规定一个免赔限度,在损失超过该限度时才予以赔偿的方式。 A:相对免赔方式: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率(损失率大于免赔率) B:绝对免赔方式: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率—免赔率) 4、近因原则:是指在处理赔案时,赔偿与给付保险金的条件是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必须属于保险责任。 近因是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因素。而不是时间上或空间上离损失最近的原因。与近因相对应的是远因或非主因。 某货轮装有冷冻食品一批以及大豆1000公吨。货主对这些货物均投保了一切险加战争险和罢工险。货抵目的地后,大豆刚卸码头便遇上当地工人罢工。在工人与政府的武装冲突中,该批大豆有的被撤地面,有的被当作掩体。损失近半。另外,货轮因无法补充燃料,以致冷冻设备停机,造成冷冻食品变质。这些因罢工而引起的损失,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 解答:造成大豆损失的近因是罢工,属于罢工险责任,故保险公司承担大豆损失赔偿责任;而冷冻食品损失的近因是燃料不足和冷冻设备停机,不属于罢工险的责任范围,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5、权益转让原则(代位求偿原则)。被保险人因损失而取得保险人的补偿后,将其原应享有的向他人(责任方)索赔的权益转让给保险人。即保险人取代投保方对第三者的求偿权或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地位。 代位原则是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意义:防止被保险人因同一损失而获得超额赔偿,同时有利于被保险人及时获得经济补偿;有利于维护保险人的合法利益;使责任方对其疏忽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负有责任。 当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责任造成时,被保险人享有双倍索赔权:无条件向第三者索赔;有条件向保险公司索赔,即不得免除第三者的赔偿义务并将该赔偿请求权转移给保险人。 代位求偿的条件 (1)保险标的损失是由于保险责任事故引起的; (2)保险事故由第三方的责任引起。代位求偿权是由侵权行为和合同责任引起的。其中侵权是按法律规定应对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而合同责任是根据合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3)被保险人要求第三者赔偿; (4)保险人必须履行了赔偿责任。 (5)保险人只能在赔偿金额限度内行使代位求偿权。如保险人追偿的款项如超过赔偿金额,其超过部分应归还被保险人。 代位求偿的适用范围:财产保险。 ——我国《保险法》第46条规定:除故意造成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委付: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推定全损时,将保险标的物一切权利连同义务移转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赔偿全部保险金额的法律行为。 推定全损:保险标的发生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将超过保险价值,而按全损予以赔偿。 委付的条件如下: (1)保险标的物推定全损; (2)对标的物的整体提出委付要求; (3)经保险人承诺; (4)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委付申请; (5)标的物所有权利和义务转移给保险人。 委付的效力:委付一经成立,对保险双方均产生约束力。 委付与代位求偿的区别 (1)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无须承担其他义务;而接受委付时既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也要承担其中义务。 (2)代位求偿权只限于保险赔偿金额范围内,而委付使保险人享有该标的物的一切权利。 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 分摊的方式包括: 1)比例责任制:各保险人按各自的保险金额占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来分摊保险事故损失的方式。计算公式如下: 某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该保险人的保险金额 / 所有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总和×实际损失 。 2)独立责任制:各保险人按各自单独承保时赔款额占所有保险人的赔款额总和的比例来分摊保险事故损失的方式。即: 某保险人的赔偿额=该保险人独立责任限额 / 所有保险人独立责任总额×实际损失 3)顺序责任制:根据各保险人出立保单的先后顺序来确定赔偿责任。 在以上两种分摊方法中,我国一般采用比例责任制的分摊方法。 保险合同的形式 保险合同一般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单是保险合同的主要体现形式和证明。 投保单、暂保单、保险凭证、批单等也在不同程度上构成保险合同的一部分。 投保单又称要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文件,投保单本身不是合同,但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单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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