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复习要点.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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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复习要点 一、行政法概述 1.行政法的特征 (1)缺乏完备统一的实体法法典; (2)行政职权职责的统一性; (3)行政法律法规立、改、废的经常性 (4)实体与程序法界限的模糊性 2.行政法的分类 标准很多,依教材重点掌握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和行政监督法的分类 ——行政组织法。可分为行政机关组织法、公务员法两类(有的表述还加行政机关编制法) ——行政行为法。主要是关于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双方权利(职权)、义务(职责)关系的法律规范。数量最多,涉及面最广 ——行政监督法。主要包括行政监察、行政审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法律规范。数量虽不多,但十分重要,是重点。 3.行政法的渊源 ——宪法与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法律解释、国际条约与协定等。 4.行政法律关系 三要素:主体、客体、内容 5.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不同的教材有不同的概括) (1)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控制滥用自由裁量权;对违法、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2)行政合理性原则:公平公正原则;考虑相关因素原则;比例原则(合目的性、适当性、损害最小); (3)程序正当原则:行政公开原则、公众参与原则、回避原则 (4)行政效率原则:积极履行法宝职责,禁止不作为或不完全作为;严格遵循行政程序和时限;行政机构组织精干;行政行为符合成本——效益最大化,便利当事人。 二、行政主体 1.资格的判断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并能独立承担因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由此分解出三个标准: ——权,即独立的拥有并行使行政权力; ——名,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对外采取行政行为; ——责,承担由其采取的行政活动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如诉讼做被告、复议被申请人、赔偿义务机关等。这其中最终确立的标准是责,有权有名未必都是行政主体,有责则一定是行政主体。 *2.行政主体的具体认定 一般情况:根据我国法,行政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以外的其他组织,经法律法规明确授权后,能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职责并独立承担责任,也可构成行政主体。内设机构与受托组织通常不能成为行政主体。 具体来说,下列机关或组织可成为行政主体: (1)中央机关与机构。主要有六类: a,国务院 b,国务院组成部门,包括部委行署。 c,国务院直属单位和特设机构。直属单位分为直属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直属机构就是我们常见的直属局,如工商总局、海关总署、知识产权局等,直属事业机构,总共有30多个,但是只有几个根据法律授权或国务院授权的,是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如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特设机构只有一个,就是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 d,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机构,我们称之为部管局,如国家粮食局(农业部管),中医药管理局(卫生局管),外汇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管),他们都不直接属于国务院,而属于国务院下属的一个组成部门。 e,经授权的内设机构。原则上内设机构没有行政职权,但有些内设机构经过法律法规特别授权而享有了一定的行政职权,考试中常见的有专利评审委员会,它是知识产权局的内设机构,商标评审委员会是工商局的内设机构,公安部下属的公安消防局,公安交管局以及公安边防局是公安部的内设机构。 f,经授权的议事协调机构。如有时会考到学位委员会,它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是根据学位条例的授权,这里注意学位条例是法律,虽然他不叫做什么什么法,同样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也是法律,他们都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只是不叫做什么法,这样的法还有很多,我们只需要注意这两个就可以了。 (2)地方机关与机构。也分为六类: a,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包括县级到省级人民政府。 b,县以上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特设机构。基本上中央有什么部门,地方也有什么部门,这里要注意的是定语,必须是县级以上,乡镇人民政府是没有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特设机构的,乡镇人民政府没有工作部门。 c,三种派出机关,具有准政府的地位,包括省级人民政府派出的地区行政公署,县级人民政府派出的区公所及县级政府或市辖区人民政府派出的街道办事处。 d,中央机关或机构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 e,经授权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包括派出所,公安所,税务所, f,特定条件下的综合执法机构,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和组建的综合执法机构 除以上六类之外,其他的地方政府办公机构、办事机构、未经授权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以及未经授权的议事协调机构都不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 (3)非政府组织和个人。非政府组织经过授权可以成为行政主体,包括四类: a,被授权的企业组织,如铁路运输企业,邮政企业,电信企业等公用事业企业。 b,被授权的事业单位。 c,被授权的社会团体,如行业协会。 d,被授权的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 以上四类组织可以根据授权获得行政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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