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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隐名出资人的法律风险分析
一、隐名出资的概念
国内外通说认为,“隐名出资”这一概念的形成最早应当追溯到中世纪意大利港口实行的康敏达契约(COMMENDA)。在这种经营管理的形式中,出资人虽然不参与经营,却在出资范围内承担了有限责任和按出资比例分配得失。
目前《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隐名出资人”这一概念,更多的是学术界和实务界的探讨,并且在表述上多称之为“隐名股东”。比较有代表性的有以下几种:(1)根据书面协议或口头协议而委托其他人代为持有股权的人。(2)尽管以实际出资来认购公司的股份,但是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工商登记中记为其他人的投资者。(3)虽然不具备股东的形式特征,但是其对公司进行了实际出资并切实享有股东权利的出资人。
隐名出资人的特征
隐名出资人的特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隐名出资人的“隐名”行为往往基于主观或客观、合法或非法的原因;(2)隐名出资人与名义出借人即显名出资人之间对隐名出资达成了某种合意;(3)隐名出资人实际出资,其姓名或名称并不记载于工商登记材料、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4)隐名出资人通过由显名出资人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而间接地获取投资收益和承担投资风险。
二、隐名出资现象的出现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为规避法律而隐名出资,即规避法律的限制性或禁止性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这样几种情况:?规避法律对投资主体的限制。如我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务员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为了躲避法律对投资范围的限制。例如,我国实行外商企业投资准入制度,有些外商为进入这些行业和领域,可能采取隐名出资的方式。?规避法律对公司注册资本金或投资比例的限制。④规避竞业限制。如公司高管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而借他人名义进行投资。⑤利用隐名出资进行行贿受贿、隐匿赃款、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隐名出资使隐名出资人的出资风险、出资成本在原来基础上加大,也使显名股东存在实行不正当行为的可能性,如显明股东不诚信、恶意欺瞒隐名出资人,损害其合法利益。而且,善意第三人没有区分隐名出资人和显名出资人的义务,更何况在一般的情况下,正确区别他们并不容易。正因为如上列举的相关类情况的存在,相继引发了隐名出资人与利益关联人,如显名出资人、其他股东、外部第三人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公司隐名出资人在法律实务中遇到的风险主要有:一是公司隐名出资人、显名出资人的股东身份确认、股权确认风险;二是由于出资义务履行不当产生的风险;三是股权转让风险;四是由于没有达到投资目的产生的隐名出资人主张返还款项的风险;五是公司债权人主张保全、执行股权产生的风险。
解决以上公司隐名出资人遇到的法律风险,要先确认隐名出资是否有效,同时坚持公示、公信原则及首先保护善意第三人信赖利益的原则。
确认股东身份、股权的风险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判定股东资格通常凭借其自身的法律特征,如公司章程上记载并签名盖章的股东、切实完成了出资义务的股东、记录在公司股东名册上的股东等等。但是,实务中,尤其是在公司隐名出资的法律关系中,不同时具备上述特征也能成为股东。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的股东资格判定,也只是凭借其自身具备的一部分法律特征。如此说来,如果用严格的法律条框限制股东资格,势必造成公司出现些许问题,如股东缺位。隐名出资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行为的效力以及隐名出资人能否被确认为公司股东,也要看其是否能满足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如果因为规避法律禁止性规定而导致隐名出资行为无效,那么隐名出资人则不能被确认为公司股东。但是,也有例外情况,如果在规避法律禁止性规定的目的之下存在瑕疵,即
公司隐名出资行为效力待定,则就必需在行为被追认之后再做出相应的处理。如果隐名出资的行为和隐名出资人实际行使的股东权利被公司半数以上的股东所认可,那么应当承认隐名出资人的股东身份,并确定其享有公司股权。
(二)瑕疵出资风险
按照传统的公司资本理论,股东出资是形成公司资本的来源,公司成立和存续的物质基础;也是公司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物质和信用基础。在法律和章程及相关协议对股东出资设定了明确规则的情况下,如果股东出资不符合这些规则,股东用以出资的财产或财产权利本身存在瑕疵或其他出资行为存在瑕疵,即构成瑕疵出资。
股东出资瑕疵包括拒绝出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出资不足和出资不实等情形。在公司隐名出资中,这些现象也是屡见不鲜的。如果,显名出资人本身并不具备出资、偿债能力,而隐名出资人又凭借自身不是显明股东的身份推卸出资义务、逃避公司债务,此时,若仅凭借某些形式要件就否认隐名股东的出资义务,那么公司资本就无稳定性可言,公司对外偿债能力也将受到严重影响,有损利害相关人的权益。
1、公司内部的出资瑕疵风险
公司内部的出资瑕疵风险,应当以公司及其他股东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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