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索赔问答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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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1,如何看待监理签字的权限问题? 答:监理签字确认的工程变更、工期顺延签证、发包人代表签字确认的结算协议等。这种情况的处理原则是首先看合同对相关主体的权限是如何约定的,如果其具有相应权限,则其签字确认的签证和结算协议应为有效;如果其确实没有相应权限的,则要看法包人是否予以追认,如果发包人拒绝追认的话,则其签字确认的签证和结算协议无效,不能约束发包人。 2,工程的确认合法体现在哪里? 答:①工程确定合法,即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标的工程是特定的、可能的、合法的,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生效要件之一。②建设项目应经过立项、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③没用规划手续,工程合同无效。④如果只是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是不影响施工合同效力的。 3,何为意思表示真实,哪些情形表示意思不真实? 答:意思表示真实指表意人的表示行为应当真实的反应其内心的效果意思。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形的以下几种:①投标时由于对材料材质、品牌、规格产生重大误解,中标后签订的合同价格差异太大,履行后导致重大损失;②发生质量事故后承包人签订了自认责任的赔偿协议,之后,发现质量问题的原因并非己方自认的责任,存在重大误解;③承包人在被长期拖延工程款的情况下,因发包人许诺付款与发包人签订的让利付款协议,当发包人仍不付工程款的。 4,施工合同的内容合法体现在哪里? 答:①施工合同的内容不应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社会公共利益。②转包、违法分包、再分包签订的施工合同因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5,公开招标导致中标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答:具体包括:招标代理机构泄密或恶意串通;投标人泄密招标情况或标底;投标人串通作弊、哄抬标价,致使定标困难或无法定标;招标人和个别投标人恶意串通,内定招标人;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招标人在确定中标前与投标人进行实质性交谈。 6,如何看待低于成本价竞标? 答:中标合同规定的工程价款低于成本价是恶意竞争。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3条规定和《合同法》第50条相关规定如果投标价低于企业成本会被认定为投标无效。这是企业的盈利关系。 7,何为工程变更,有哪些特征? 答:工程变更指发包人为完成工程依据合同约定对工程及其实施方式所作的改变。指改变工程特征、改变工程位置尺寸、改变施工方案和时间,为完成工程追加的附加工作、删除不再实施的工作。工程变更的特征有如下特征:①工程变更的主体是发包人。②工程变更的目的是为了改善工程功能及顺利完成工程。③工程变更的内容是对工程的外观、标准、功能及其实施法式的改变。④非承包人过错。 8工程变更的特殊性体现在哪里? 答:①协商时间特殊。②变更主体特殊。③变更范围特殊。 9,新增工程中附加工程与额外工程的区别是什么? 答:附加工作是为完成合同工程所需要实施的新增工作,是对合同工程主体功能的必要补充。附加工作是一种工作变更。额外工作是与完成合同工程没有必然关系的新增工作。额外工作是发包人本应重新招标确定新的承包人来实施的,但发包人为方便就直接以变更的方式要求原承包人实施,原承包人既可以接受也可以拒绝。对额外工作的价款确定,双方应重新协商确定。工程师指令的新增工作如属于额外工作承包人可以要求先协商确定合理价格,否则可以拒绝实施。如属于附加工作,即使未确定价款,承包人也应该实施。 10,对工程中的一般删除和实质删除有何规定? 答:一般删除指发包人为顺利实施工程需要删除少量次要工作,并且不再实施这部分工作。一般删除也不能实质性改变合同工程。一般删除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一般删除是一种工程变更。实质删除指在一般删除之外删除大量或重要的合同工作。实质删除本质是部分解除工程被删除部分的合同。发包人是无权擅自解除工程合同。因此发包人实施删除应该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应补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损失,主要是预期利润。 11,工程变更的类型有哪些? 答:第一类;设计图变更。第二类;施工方案变更。第三类;工作删除。第四类,附加工作。 12,补偿证据的重要性以及种类? 答: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承包人的实际损失,即使存在非承包人导致的费用增加,承包人也无法得到发包人的补偿。除了招标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合同签订前的其他签约、备忘录、意向性协议、发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合同文件及其工程签证。 13,同期记录的主要内容? 答:事件发生时及过程中现场实际状况的照片、录像、工程验收记录、气象资料、材料设备采购的发票、领退料单、工资单和其他有效票据。发生赔偿事件造成损失时,应做好现场照片、录像资料,保证其完整性。处理有关工期拖延导致成本增加的索赔时,天气条件可能是重要的因素之一。施工日志往往能够给索赔证据提供较多信息。 14,其他证据有哪些,要注意什么? 答:其他证据有会议纪要。要注意的有:标前会议、施工协调会议、施工进度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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