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物品案例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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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下列两个设计公共物品的案例,请任选一个进行分析。 海上的灯塔非得由政府来提供吗? ——析论公共产品的私人提供 一、描述 著名经济学家科斯( R.Coase)在1974年发表的《经济学上的灯塔》一文中,研究了英国早期的灯塔制度。17世纪以前,灯塔在英国是名不见经传的,17世纪初,由领港公会造了两个灯塔并由政府授权专门管理航海事务。科斯注意到,虽然领港公会有特权建造灯塔,向船只收取费用,但是该公会却不愿投资于灯塔。1610-1675年间,领港公会没有建造一个新灯塔,但同期,私人却投资建造了至少10个灯塔。但在当时的灯塔制度下,私人的投资要避开领港公会的特权而营造灯塔,他们必须向政府申请许可证,希望政府同意授权向船只收费。该申请还必须由许多船主签名,说明灯塔的建造对他们有益,同时要表示愿意支付过路费,过路费的多少是由船的大小及航程经过的灯塔多少而确定的。久而久之,不同航程的不同灯塔费,就干脆印成册,统一收费。私营的灯塔是向政府租地而建造的,租期满后,再由政府收回让领港公会经营。到1820年,英国当时的公营灯塔有24个,而私营灯塔有22个。在总共46个灯塔中,有34个是私人投资建造的。后来,政府开始收回私营灯塔。到1834年,在总共56个灯塔中,公营(即由领港公会经营)的占42个。到1836年,政府通过法规将剩余的私营灯塔全部收回,在1842年以后,英国的灯塔全部由公会经营了。 二、评析 灯塔是经济学家探讨公共产品理论时最喜欢用的一个例子。从穆勒到萨缪尔森,都认为灯塔收费困难而只能由政府经营。科斯的论文却提出了一个命题:公共产品非得由政府提供吗?科斯的挑战有没有成功呢?关于收购私营灯塔的理由,英国当局的解释并不在于私人收费的困难,而在于私人收费过高。科斯自己说,他调查英国灯塔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证明灯塔的私人收费是可能的,从而表明从穆勒到萨缪尔森关于把灯塔看作必须由政府经营的观点是枉费心思的。但是,正如张五常教授所言,问题并非这么简单。“我们要问,假若政府不许以特权,私营收费能否办到?”科斯似乎没有提及这个问题。例如,有人准备在适宜建造灯塔的地方购买或租借一块土地,并在公布其计划之后,就跑到船主那里要他们签约并支付买路费。签约的船主得到灯塔的服务,当然就要按约交费,否则就会惹起官司。这样一来,收费问题似乎就解决了。但是更根本的问题是,有多少个船主肯签约?科斯在文中提到了船主联合申请的步骤,但究竟有多少船主会在申请上签名?船主的签名只是帮助灯塔建造者向政府申请特许权,而特许权被批准之后,不签字的船主也要交费,在这种情况下,又会遇到收费的困难。因此,张五常教授指出,在灯塔的例子中,收费困难有两种,而包括科斯在内的许多经济学家都将两者混淆起来。第一种就是船主否认从灯塔中受益,从而不愿付费。这类收费的困难不太大,因为船只进入港口在航线上显然是要经过灯塔的,否认是不容易办到的。只是对于经过有灯塔的航线但未进入港口的船才与这种收费困难。当然这种情况不多,因而第一种收费的困难并不重要。第二种困难是“搭便车”,就是承认从灯塔中受益,但不肯付费。对于这一困难,科斯没有提供解决的办法。张五常教授的主要证据就是政府给予私营灯塔一个专卖权(Patent),这意味着每一艘船只要使用灯塔都必须交付费用。这种专卖权就好像向发明者授予专利权一样,本质上是一回事。用“专卖权”来压制“搭便车”的行为,是解决公共产品收费困难的可行途径。 必须指出,无论何种收费办法都难以彻底解决收费问题。因为灯塔和其他公共产品一样,其自然属性决定了使用上的“非排他性”,要真正设计或发明一整套排他的装置和制度将公共产品“私有化”,必须考虑制度设计的成本以及执行和监督的费用。在一般情况下,这些成本是昂贵的。这就是为什么公共产品的供给缺乏刺激和效率的根本原因。可见,科斯的分析是在政府许以特权的前提下进行的,而政府许以特权事实上就是由政府提供公共产品。 如果公共产品由私人提供,会造成资源的浪费。不妨再举一个事例来说明。据《新民晚报》1989年8月30日报道,上海市北京路上有幢房子,7户人家合用一个6平方米的灶间。每当夜幕降临家家烧饭的时候,7盏灯齐放光明,把个斗室照得通明。各家“划地为牢”,围绕煤气灶炸、炒、爆、煮。殊不知,多少度电在“空耗”中白白浪费了。类似这样的情况在公共走道、公用卫生间等地方也有发生。这则并非虚构的故事告诉人们:公共产品(即电灯或灯光)的完全私有化(即每户拥有一盏灯)并非是一件好事,对于社会来说,公共产品的完全私有化会导致资源重复配置,造成浪费。虽然公共产品的这般私有化解决了收费的困难,每户都按表付费,但由于公共产品已经变成每户的私人产品,因而,私有产权制度每户所缴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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