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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章 执行程序 第一节 执行程序概论 第二节 执行的开始与执行措施 第三节 执行阻却和执行回转 第一节 执行程序概论 一、执行及执行制度 (一)执行的概念 概念:民事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据申请人提交的或审判组织移送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以及其他机构制作的、具有民事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行使司法执行权,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实现上述法律文书内容的活动。 特点:一是执行主体的特定性;二是执行依据的有效性;三是执行手段的强制性;四是执行过程的法定性。 (二)执行程序和审判程序的关系 联系:它们都是民事诉讼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对于民事诉讼而言,审判程序是执行程序的前提和基础,执行程序是审判程序的继续和保障。 区别:1、程序设立的基础不同;2、功能和目的不同;3、诉讼阶段不同。 (三)执行程序设立的意义 维护人民法院的裁判和法律的尊严。 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彻底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法制宣传和一般预防的作用。 二、执行的原则 (一)执行必须以生效法律文书为依据 (二)强制与说服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三)保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四)执行标的有限原则 (五)人民法院执行和协助执行相结合原则 第二节 执行的开始与执行措施 一、执行的主体和客体 (一)执行主体 1、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及组成人员 2、执行当事人 3、执行参与人 (二)执行客体 执行客体又称为执行对象。包括被申请执行人的财物和行为,不包括义务人的人身。 二、执行的开始 (一)执行案件的管辖法院 人民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以及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刑事判决、裁定,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二)执行开始方式 1、申请执行 当事人申请执行应具备以下条件: 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2、移送执行 (三)不予执行的情况 1、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 2、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情形 3、不予执行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的情形 一、执行措施 (一)执行措施的概念 执行措施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法采取的强制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手段和方法。 (二)执行措施的种类 1、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3、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4、搜查被执行人的财产 5、强制交付法律文书所指定的财物或票证 6、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 7、强制办理有关证照转移手续 8、对行为的执行 9、责令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10、继续执行 第三节 执行阻却和执行回转 一、执行阻却 执行阻却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某种特殊情况的发生,使执行程度暂时无法继续进行执行或者是无需进行的各种状态的总称。 执行阻却包括:执行异议、执行和解、执行担保、执行中止和执行终结。 (一)执行异议 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程序中,除了执行当事人和参与人以外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实体权利请求。 提出执行异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有权提出执行异议的主体只能是案外人,即没有参加诉讼的人。(2)必须是案外人对本案的执行标的主张部分或全部实体权利。(3)执行异议必须在执行工作结束之前提出。 异议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 (二)执行和解 概念: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执行标的物的一部分或全部,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从而终结执行程序的活动。 条件:1、自愿;2、合法;3、双方当事人应当具有诉讼行为能力。 效力:1、当事人自觉履行和解协议时的效力;2、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的效力。 (三)执行担保 执行担保是指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或第三人为了保证生产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得以实现,而向人民法院提供保证的行为。 条件:(1)必须由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2)担保的方式,可以是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担保,也可以由第三人担保。(3)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担保的,应当征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4)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担保的,必须经过人民法院许可,才能成立。 后果:执行担保成立后,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暂缓执行的期限,如果有担保期限的,应与担保期限一致,但是最长不能超过一年。 (四)执行中止 执行中止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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