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高速公路工程数量审定和计量台帐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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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1 某高速公路改扩建项目 工程数量审定和计量台帐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某改扩建项目工程量复核、审核和批复工作,提高项目工程量计量的准确性,严格控制工程投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数量是依据设计图纸计算和统计的,是供施工招标报价的预估数量,不能作为工程计量与支付的依据。 第三条 承包人进场三个月内,应对各支付项目下的工程数量认真进行测量、计算、复核,上报驻地办和管理处审核批复。批复后的工程量作为建立计量台帐和计量支付的依据。路基土石方实际工程数量超出设计量部分报管理处审批。 第二章 路基土石方数量的复测与审定 第四条 承包人在完成施工控制网复测并经监理工程师测量验收合格后,在原始地面线未被扰动之前,应对本合同段进行恢复定线及地面标高和横断面复测。承包人复测所采用的仪器精度和测量方法应符合技术规范相关规定,并经测量工程师同意。中桩位置的选定应依《招标文件》中“路线平纵面图”的桩号为准,水平测量应测出所有中桩处的地面标高;横断面(地面线)逐桩测至公路用地宽度以外不少于5米,测量完成后应编制出中桩地面的原设计标高与复测标高对照表、路基设计表、路基横断面图(包含AUTOCAD电子版)及路基土石方计算表,提交驻地办审批。 第五条 驻地办应组织监理人员对承包人中桩、水平和横断面复测的全过程进行旁站监督,纠正其影响测量准确度和土石方数量计算的不正确做法,确保测量和数量的准确性。在此基础上,驻地办还应对中桩的水平和横断面测量独立抽检不少于25%,作为审核认定的依据。当驻地办测量结果与承包人测量结果差异较大时,应要求承包人局部或全部再次复测;驻地办亦应再次核对抽检资料,必要时与承包人共同进行复查,直到错误得以纠正或问题得以澄清为止。 第六条 驻地办应对承包人提交的各项复测成果资料及编制的路基设计表、标高对照表、路基横断面图(包含AUTOCAD电子版)及路基土石方计算表进行认真审核;经审查发现测量基础数据错误应予以退回,并要求承包人重新复测。 第七条 对于实测地面线与原设计地面线标高有差异,使路基土石方数量与原设计工程量不符,承包人应及时报驻地办,由驻地办、承包人共同现场量测,经测量无误由驻地办一式四份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管理处批复。上报时应附审核过的路基设计表、标高对照表、路基横断面图(包含AUTOCAD电子版)及路基土石方计算表等。 第八条 在计算审核土石方数量时,对于挖方或结构物挖基的土石分界线,应按原设计执行,开挖有变化时按设计变更处理。路基土石方数量应扣除跨径≥3米的结构物的体积,并分别对挖方路段和填方路段路面所占数量予以核减。 第三章 地面清除物的调查与审定 第九条 承包人在恢复定线后,应对本合同段按技术规范要求,对需清除的原地面、非适用材料、旧路、原有结构物以及需要进行特殊处理的软基、水塘、黄土洞穴、改河等工程的范围、数量作出调查和测算,及时提交驻地办。调查前应通知驻地办,以便工作配合和现场监督。 第十条 驻地办应对承包人提交的调查和测算资料进行现场复查和审核,必要时复查工作可与承包人的调查工作同步进行;复查无误后进行批复,报备管理处。 第十一条 对一些暂时无法核定工程数量的项目,可先确定工程范围及计量方法,在施工过程中由承包人与驻地办监理工程师作出记录并绘出详图,经驻地办审查确认后,按权限审查审批。 第四章 其它工程数量的复核与审定 第十二条 桥梁、涵洞、路面、挡护、排水等结构物以及绿化、道路设施等项目工程,其工程数量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与地面线无关,而且在设计图纸(或相关资料)中已详细列明。但图纸中所列工程数量不一定与清单支付项目相吻合,因此不能作为计量支付的依据。在每个单项工程开工之前,应先由承包人依据设计图纸(或变更设计图纸)予以复核,其中对于涵洞、挡墙、护坡、排水沟等小型结构工程项目,承包人应先进行现场调查与必要的复测,然后依据标准设计图纸,按照驻地办监理工程师的指示绘出施工图,计算工程量,报驻地办监理工程师批准。 第五章 单项工程数量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承包人应按工程量清单说明及《技术规范》中有关的计量的具体规定,在开工三个月内对单项工程内所有应该计量的项目进行复核,按工程量清单支付编号的顺序填写“单项工程数量审批表”,连同复核及计算资料提交驻地办审批。 第十四条 驻地办在收到施工单位上报的审批报告,在28天内完成审核或批复。驻地办审批程序:先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复核,再由合同监理工程师审核,最后由高级驻地审批。驻地办审批后留存一份,退回承包人一份,抄送管理处二份。 第十五条 管理处在收到驻地办上报的工程量审核报告,在28天内负责完成审批。管理处审批程序:先由工程科会同合同科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审批后工程科、合同科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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