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隧道安全施工技术交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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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PAGE 1 页 共 12页 施 工 技 术 交 底 书 工程项目: 编号: 单位工程 隧道工程 施工单位 工程部位 隧道工程安全施工措施 交底时间 主 送 一分部、二分部、三分部 抄 送 隧道施工安全技术交底 1、一般规定 1.1. 施工场地要做出详细的部署和安置,出碴、进料及材料堆放场地要妥善布置,弃碴场地要设置在不堵塞河流、不污染环境、不毁坏农田的地段,进洞前要修通便道、便桥等并做好弃碴防护工程。对风、水、电等设施做出统一安排,并在进洞前基本完成。 1.2.进洞前必须先作好洞口工程,稳定好洞口的边坡和仰坡,做出天沟、边沟等排水设施,确保地表水不致危及隧道的施工安全。 1.3. 隧道施工的各班组间,必须建立完善的交接班制度,并将施工、安全等情况记载于交接班的记录簿内,工地值班负责人要认真检查交接班情况,记录簿放在洞口附近的值班室内。 1.4. 所有进入隧道工地的人员,必须按规定配带安全防护用品,遵章守纪,听从指挥 ;进洞施工人员要在洞口的“进洞施工人员标识牌上”明确;其他临时进洞的人员,如:检查人员等要在进洞人员记录薄上进行登记。 1.5. 遇有不良地质地段施工时,要遵循:“管起前、严注浆、短开挖、强支护、早封闭、勤量测、超前探、严治水、早衬砌”的原则稳步推进。如设计文件中指明有不良地质情况时,必须按规定进行超前预报、超前钻孔,探明情况,采取预防措施。 2.开挖、凿孔及爆破 2.1 开挖及凿孔 2.1.1开挖人员到达工作地点时,要首先检查工作面是否处于安全状态,并检查支护是否牢固,顶板和两帮是否稳定,如有松动的石、土块或裂缝要先予以清除或做支护处理。 2.1.2人工开挖土质隧道时,操作人员必须互相配合,并保持必要的安全操作距离。 2.1.3机械凿岩时,必须采用湿式凿岩机或带有捕尘器的凿岩机。 2.1.4站在碴堆上作业时,要注意碴堆的稳定,防止滑坍伤人。 2.1.5风钻钻眼时,要先检查机身、螺栓、卡套、弹簧和支架是否正常完好;管子接头是否牢固,有无漏风;钻杆有无不直、带伤以及钻孔堵塞现象;湿式凿岩机的供水是否正常;干式凿岩机的捕尘设施是否良好。不符合要求者要予修理或更换。 2.1.6带支架的风钻钻眼时,必须将支架安置稳妥。风钻卡钻时要用板钳松动拔出,不可敲打,未关风前不得拆除钻杆。 2.1.7在工作面内不得拆卸、修理风、电钻。 2.1.8严禁在残眼中继续钻眼。 2.2爆破 2.2.1装药与钻孔不宜平行作业。 2.2.2爆破器材加工房要设在洞口50m以外的安全地点。严禁在加工房以外的地点改制和加工爆破器材。隧道施工必须在洞内加工爆破器材时,其加工硐室的设置要符合国家现行的《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的有关规定。 2.2.3爆破作业和爆破器材加工人员严禁穿着化纤衣物。 2.2.4进行爆破时,所有人员要撤离现场,其安全距离为: ⑴独头巷道不少于200m; ⑵相邻的上下坑道内不少于100m; ⑶相邻的平行坑道,横通道及横洞间不少于50m; ⑷全断面开挖进行深孔爆破(孔深3—5m)时,不少于500m。 2.2.5洞内每天放炮次数要有明确的规定,装药离放炮时间不得过久。 2.2.6装药前要检查爆破工作面附近的支护是否牢固;炮眼内的泥浆,石粉要吹洗干净;刚打好的炮眼热度过高,不得立即装药。如果遇有照明不足,发现流砂、泥流未经妥善处理,或可能有大量溶洞涌水时,严禁装药爆破。 2.2.7洞内爆破不得使用黑色火药。 2.2.8火花起爆时严禁明火点炮,其导火索的长度要保证点完导火索后,人员能撤至安全地点,但不得短于1.2m。 一个爆破工一次点燃的根数不宜超过5根。如一个点炮超过5根或多人点炮时,要先点燃计时导火索,计时导火索的长度不得超过该次被点导火索中最短导火索长度的1/3。当计时导火索燃烧完毕,无论导火索点完与否,所有爆破工必须撤离工作面。 2.2.9为防止点炮时发生照明中断,爆破工要随身携带手电筒,严禁用明火照明。 2.2.10采用电雷管爆破时,必须按国家现行的《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 的有关规定进行,并要加强洞内电源的管理,防止漏电引爆。装药时可用投光灯、矿灯照明。起爆主导线宜悬空架设,距各种导电体的间距必须大于1m。 2.2.11爆破后必须经过15min通风排烟后,检查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检查有无“盲炮”及可疑现象;有无残余炸药或雷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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