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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承包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目录TOC \o 1-3 \h \z \u
25345 第一章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1
1689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与责任目标考核制度 12
4919 第三章 文明施工制度、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18
22040 第四章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20
9844 第五章 安全生产奖罚制度 22
12501 第六章 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管理制度 27
3080 第七章 施工现场安全例会制度 30
1373 第八章 总包与分包安全管理制度 31
19139 第九章 项目主要负责人现场带班管理制度 35
12245 第十章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制度 37
17535 第十一章 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38
20432 第十二章 施工项目安全管理流程 39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的本条例。
2、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3、遵守安全法律法规的几个单位: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
4、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5、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品、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6、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7、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8、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塔吊另加一个制造监督检测证)。禁止出租监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9、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10、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证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11、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董事长、分管安全负责人、总工)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12、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1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13、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总责。
14、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15、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为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16、施工单位编制危险性较大的施工方案时,必须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17、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18、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19、三区分开:办公区、生活区、作业区。
20、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应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21、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验收。
22、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试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23、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24、事故四个级别:3个人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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