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配件经营与管理 教学课件 ppt 作者 李刚 主编 情景1情景1 任务二.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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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配件经营与管理 武汉软件工程职业学院 任务二 :现代汽车配件经营者的素质要求 教学目标:掌握(订立汽车维修合同)的各项知识。 一、职业道德 所谓职业道德,是指在一定职业活动中所应遵循的具有自身职业特征的道德准则和规范。汽车配件经营者在从事经营活动时,也必须遵循一定的准则与规范。 具体地说就是: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违法经营; (2)遵守公平竞争、公平买卖的市场规则,不搞不正当竞争; (3)讲求商业信誉,抵制假冒伪劣产品; (4)接待客户真诚守信; (5)维护企业与客户正当利益,不损人利己,不损公肥私; (6)热情服务、耐心周到、平等待人、文明经商; (7)有强烈的市场开拓精神,能吃苦耐劳; (8)严于律己,工作认真负责,不懈怠,不懒散。 二、法律常识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 1.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中发生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并于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2.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 1.假冒或仿冒行为 2.商业贿赂行为 3.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5.低价倾销行为 6.违背购买者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而销售商品的行为 7.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行为 8.经营者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 9.投标招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0.限定专购行为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1.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人应负法律责任的要件 (1)竞争者有过错的行为; (2)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具有违法性; (3)行为人是以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为目的; (4)损害事实与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2.不正当竞争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形式 不正当竞争行为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经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形式。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违反该法规定应承担的相应的、具体的法律责任。 (1)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2)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商标法》和《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3)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4)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5)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 (6)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7)经营者违法进行有奖销售,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8)投标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公平竞争的,其中标无效。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9经营者有违反被责令暂停销售,不得转移、隐匿、销毁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的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被销售、转移、隐匿、销毁财物的价款的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四)产品质量法 1.产品质量法是调整在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因产品质量而发生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简称《产品质量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系统地规定产品质量的专门法律,自199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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