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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科技馆
上 海 科 技 馆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上海科技馆(Shanghai Science and Technology Museum)(以下简称:科技馆)是上海市人民政府投资兴建的综合性科学技术博物馆,是对公众进行科普教育的公益性机构,是科普教育基地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基地。
第二条 经上级批准及上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沪编[2000]194号”文建立科技馆。
第三条 科技馆为公益性事业单位,在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科技馆法人代表由馆长或委托一位副馆长担任。办公场所设在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000号。
科技馆的一切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法规和有关规定,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的保护。
第二章 宗旨与任务
第六条 科技馆作为科普教育的重要基地和城市文明进步的窗口,以提高公众科技素养,推进全社会科技进步为宗旨。
第七条 科技馆的基本任务是:以“自然·人·科技”为主题,融展示与参与、教育与科研、合作与交流、收藏与制作、休闲与旅游为一体,面向社会,寓教于乐,向公众传播科学思想,科学精神,科学知识和科学方法,提高公众科学文化素质。
第八条 科技馆的业务范围:主要是为社会提供科普展品的研制、征集、收藏;举办科普展览;组织开展科普教育活动及相关研究;组织开展科普合作交流等服务;积极培养高素质的科技馆研发和管理人才。
第三章 经费来源和使用
第九条 科技馆开办资金为人民币贰仟万元,由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拨入。
第十条 科技馆资金来源主要为:(一)政府拨款;(二)国内外捐赠收入;(三)门票收入。
第十一条 科技馆收入主要用于科普展教活动、研究开发和事业发展。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科技馆行政上直属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领导。
第十三条 科技馆设理事会,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馆长负责制。
第十四条 理事会的宗旨是推动全社会关心和支持科普教育事业,充分发挥科技馆在普及科学知识、提高市民素质,优化社会科普教育环境和促进城市文明进步中的积极作用。
理事会的责任是确定科技馆的发展方向和目标,促使科技馆达到国内一流、国际先进的水平。
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和若干理事组成。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一般由市领导担任;副理事长1名;理事数名,由市科委、计委、教委、财政局、科协等单位负责人及科技馆馆长组成。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负责处理理事会日常事务。科技馆办公室为秘书处工作机构。
理事会工作条例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科技馆馆级领导由上级任免。
第十六条 科技馆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内设展教管理、运行管理、物业管理、人事财务管理、研究设计等部门。
第十七条 科技馆实行逐级负责制,副馆长对馆长负责,部门对分管领导负责,各部门要在馆长领导下,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及管理制度,搞好日常管理工作。所有工作人员都要忠于事业,尽职尽责,优质高效,争创一流。
第五章 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八条 科技馆依照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建立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九条 科技馆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依法审查,及时报送各政府有关部门,并接受其审计监督。
第二十条 科技馆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
第二十一条 科技馆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科技馆资产。
第六章 人事管理
第二十二条 科技馆内部实行聘用合同制,员工的招聘、辞退、工资、福利等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科技馆严格执行国家社会劳动保障制度,为工作人员缴纳住房公积金、养老金和失业保险金,参加社会医疗统筹,切实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自登记机关核准设立登记并发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之日起正式生效。
第二十五条 科技馆终止,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建立善后事宜处理小组,进行资产清理和财务审计,并向市人事局法人登记处申请注销。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上海科技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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