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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某安全监督科科长玩忽职守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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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女,*********日出生于重庆市****区,汉族,大学文化,重庆市****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质量安全监督****科长,住重庆市****区**********。
辩护人****,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区人民检察院以***************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玩忽职守罪,于200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11月,被告人****担任重庆市****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质量安全****科长,负责科室全面工作,受****区建委委托对辖区内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督。
2005年12月,被告人****和****受站长****的指派,对重庆****置业公司在****区*****号“********”平基土石方项目进行质量安全监督,且***是监督组组长,对该项目质量、安全全部负责。
被告人****在对该项目履行质量安全监督职责时,只是到工地办公室查看网格图,没有审查施工图等技术资料,对施工组织设计的“安全文明施工方案”、“爆破方案”等内容未认真查阅,未及时发现“****新城”平基土石方工程属“高切坡”项目。重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只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二级资质,项目经理****为二级项目经理,不符合重庆市建委的有关规定,对该公司不具备高切坡施工条件未及时发现和制止。2006年3月该项目已向下开挖超过5米,****未按建设部的规定,要求施工方提供经专家论证审查安全的专项施工方案,工作中存在不认真、疏忽大意的地方。2006年9月该项目已形成10米左右的高切坡,被告人****到现场未认真查看,自己觉得没那么高,就未按有关规定提出要求,发整改通知书等有效措施预防事故的发生。2006年9、10月,被告人****在未审查竣工验收文件或纪要,未向单位提交监督报告并经领导批准的情况下擅自认为该项目已完工,放弃监管职责,对****公司更改设计,开挖标高从215米变为211米,致使开挖最深处达18米多未能履行监督职责,致使该项目基础工程在2007年6月6日施工中发生坍塌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经济损失达343万余元的严重后果。指控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应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认为其在监督工作中有不认真的地方,辩称其只对工程质量负责,且其所负责的工程已完工,认为其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辩护人认为:一、****只是“****新城”平基土石方项目质量、安全监督小组组长,该项目安全监督的直接责任人是他人,而不是****。二、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站监督人员对《施工组织设计》查阅的内容是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要求,而不是审查其具体内容。三、****负责监督的“****新城”平基土石方项目的工程规模、特点是:开挖土石方量约5万立方米,其本身根本不存在“深开挖,高切坡”。出现“深开挖,高切坡”是建设及施工单位非法施工造成的,****依法监督的工程在此之前早已完成,这部分非法施工的工程(也未报监)不属于沙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监管,也不属于****的监管范围。四、根据有关规定,工程的竣工验收是由建设单位组织,因建设单位一直未组织竣工验收,监督人员无法出具监督报告,未出具监督报告的责任不在****。五、“6.6”事故的发生是在监管部门下达了停工通知后,施工单位继续非法施工所造成,而且“事故调查报告”明确认定事故的发生是由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地勘部门、监理单位一系列的违法行为所致,与监管部门无关,因此,****不应对事故负责,沈的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经审理查明,2003年11月,被告人****担任重庆市****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质量安全****科长,负责科室全面工作,受****区建委委托对辖区内报监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督。
2005年12月,被告人****和****受站长****的指派,对重庆****置业公司在****区烈士墓壮志路43号“****新城”平基土石方项目进行质量安全监督,且沈是监督组组长,对该项目质量、安全全部负责。****的职责要求是“审查工程技术、安全文明施工资料”,“查阅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图审查报告”,“根据工程特点和规模编制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方案”。
被告人****在对该项目履行质量安全监督职责时,只是到工地办公室查看网格图,没有审查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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