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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海港引航基础
第一章 航 道
第一节 沿 海 航 道
沿海航道一般是指位于海岸线附近,具有一定边界可供海船航行的航道。
德国将沿海航道称作“海上航道”,其《联邦航道法》规定:“海上航道系指位于中高潮位
时,海岸水线、或内河航道、或内河航道与海域的分界线,与领海外侧边界之间的水域。以导
堤或防波堤一侧或两侧为界的进港航道,海岸护堤、排水设施、填海造地设施、海滨浴场、沙
滩浴场,均不属于上述海上航道的范围”。
在我国,沿海航道的具体范围尚未明确界定,有时把海港进港航道也划入沿海航道的范
畴。对于属于内河范畴的潮汐河口,其与海域的分界线也没有统一的界定,有时甚至将管辖范
围与江海界线相混淆。
按照管理属性,我国将沿海航道划分为三类:
(1)国家航道:可通航 3000 吨级以上海船的沿海干线航道,以及对外开放的海港航道和
国家指定的重要航道。
(2 )地方航道:可通航 3000 吨级以下海船的沿海航道,地方沿海小港口间的短程航道,
非对外开放的海港航道,以及其他属于地方航道主管部门管理的航道。
(3 )专用航道:由军事、水利、电力、林业、水产等部门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自行建设和
使用的航道。
相对于专用航道而言,国家航道、地方航道均属于公用航道。
第二节 海 港 航 道
海港航道一般是指有航标标示的、可供船舶进出海港的航道。常采用乘潮水位作为航道的
通航水位。乘潮水位的选取,应根据需要乘潮的船舶航行密度、港口所在地区的潮汐特征、疏
浚工程量等因素,经过技术经济论证方能确定,一般常取乘潮累积频率为 90 %~95 %的水位
作为设计最低通航水位。
1
一、码头前沿设计水深
码头前沿设计水深是指在设计低水位以下的保证
表1-1 龙骨下最小富裕深度Z1 表
设计船型在满载吃水情况下安全停靠的水深。可按下
式计算: 海底底质 Z1 (m )
D=T+Z +Z +Z +Z (1.1) 淤泥土 0.20
1 2 3 4
Z =KH -Z (1.2) 含淤泥的砂、含粘土的砂和松沙土 0.30
2 4% 1
式中:D—码头前沿设计水深(m ); 含砂或含粘土的块状土 0.40
T—设计船型满载吃水(m ); 岩石土 0.60
Z —龙骨下最小富裕深度(m ),由表1-1 确定; 注:对重力式码头,Z1 应按岩石土考虑。
1
Z —波浪富裕深度(m ),当计算结果为负值时,取Z =0 ;
2 2
Z3—船舶因配载不均匀而增加的船尾吃水值(m ),杂货船可不计,散货船和油轮可取
0.15m;
Z —备淤深度(m ),应根据回淤强度、维护挖泥间隔期及挖泥设备的性能确定,一
4
般不小于0.40m;
K—系数,顺浪取0.3,横浪取0.5 ;
H4%—码头前允许停泊的浪高(m ),可根据当地波浪及港口条件确定。
当自然资料不充分时,码头前沿设计水深也可按下式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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