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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税制之 利得税 学习内容 了解利得税的定义、特点 掌握利得税征税范围、纳税人、税率等税制要素的规定 掌握利得税的计征方法、征管规定 利得税的概念 凡在本港經營任何行業、專業或業務而從該行業、專業或業務獲得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所有利潤(由出售資本資產所得的利潤除外)的人士,包括法團、合夥商號、信託人或團體,均須繳稅。 利得税的特点 利得税是对源于香港的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的利润课征。 资本增值或股息不须课征。 按来源地原则征收。 利得税采用标准税率,法团与非法团税率不同。 在有關課稅年度內,經營者須根據上一年度評定的利潤繳納一項暫繳稅。 纳税人 凡在本港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而从该行业、专业或业务获得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所有利润(由出售资本资产所得的利润除外)的人士,包括法团、合伙商号、信托人或团体,均须缴税。征税对象并无本港居民和非本港居民之分,本港居民可从海外赚取利润而无须在本港纳税,反过来说,非本港居民如在本港赚取利润,则须在本港纳税。 税率 公司等法人或团体为17.5% 法团以外的人士16% 应评税利润确定的一般原则 该利润获自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 该利润来自香港 注:来源地的判定 1、在香港赚取或获得的利润 2、包括在本港经营业务获得的一切利润。 p31 一般准则 日常的营运收入通常都视作业务收入,须要课税。 出售固定/资本性质资产所得的收益属资本性质收入,无须课税。 业务的附带收入亦须课税,包括 - __ 得自分租部份经营场所的租金收入; __ 从贸易伙伴收取的佣金回馈; __ 因顾客取消日常生意合同而充公的订金,或因顾客违反合同而得到的补偿金。 一般情况下,因停业并转让有关业务给予他人继续经营而收取的款项属资本性质收入。 下列收入须要征税 - __ 追回先前已获扣税的业务坏帐; __ 得自政府或其它人士的非资本性质补助金及津贴; __ 得自出租计算机、机器等设备的租金收入; __ 容许他人在香港使用专利权、设计、商标、版权物料、秘密工序及方程式而收取的款项; __ 转让收入的收款权而得的款项。 下列收入不须课税 - __ 出售固定资产的款项; __ 出售业务权益/商誉的款项; __ 因业主提早解除经营场所租约而收取的赔偿; __ 有限公司所分派的股息; 以下各项均视为于香港产生或得自在本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的收入 : (1) 因在本港上映或使用电影或电视片胶卷或纪录带,任何录音,或任何与该等胶卷、纪录带或录音有关的宣传资料而获得的款项。 (2) 因有人在本港使用或有权使用专利权、设计、商标、版权物料、秘密工序或方程式或其它类似性质的财产而收取的款项。从 2004 年6 月 25 日起如支付人可就有关支出扣税的话,则在海外使用或有权使用此等财产而收取的款项亦包括在内。 (3) 因有人在本港使用或有权使用动产,而收取租赁费、租金或其它类似收费款项。 扣除项目规定 从须缴付香港利得税的法团收取的股息,及从其它人士收取已包括在须予缴付利得税的应评税利润内的款项(如:合资经营所分配的利润),都不列入收受人应评税的利润内。 一般而论,所有由纳税人为赚取应评税利润而付出的各项开支费用,均可获准扣除,其中包括:- (1) 为赚取该项利润而借款所付的利息。 (2) 坏帐及呆帐(如日后收回须当作入息); (3) 为赚取该项利润而使用的器具、处所、工业装置、机械等的修葺或修理费; (4) 为赚取应评税利润而在本港使用商标、设计或专利的注册费用,及用以购买该等专利或任何特别技术的开支(但由一名人士向另一名有关联或有关系之人士全部或部分购买该等专利权或任何特别技术的开支则不会获得扣除)﹔ (5) 研究和开发费用(包括市场、工商或管理事务研究),与设计有关的支出及工业教育的支出。 (6) 雇主对按年支付认可职业退休金计划的供款或为此项计划而按年支付的保费,或向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的固定供款,或任何为该等计划而预备的款项。但就每一雇员所付出的有关期间内的薪酬总额的15%; (7) 独资经营人或合伙的合伙人,根据《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485章)的法律责任,作为自雇人士而支付的强制性供款。在某一课税年度,这方面的扣除不得超出12,000,而这上限已经包括在《税务条例》其它条文下已作出的扣除。自雇人士为配偶所作的供款则不能扣除。 在计算应课税利润时,以下项目不得扣除 (1) 家庭或私人开支及任何非为产生该项利润而付出的款项; (2) 资本的任何亏损或撤回、用于改进方面的成本,及任何资本性的开支; (3) 可按保险计划或弥偿合约收回的款项; (4) 非为产生该项利润而占用或使用楼宇所支付的租金及有关费用; (5) 根据《税务条例》缴纳的各种税款(除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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