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和答复供应商质疑易犯的46个错误.docVIP

处理和答复供应商质疑易犯的46个错误.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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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处理和答复供应商质疑易犯的46个错误 编者按 政府采购的质疑是供应商认为自己权益受到损害的法定救济手段,是供应商知情权和监督权的重要内容。为维护质疑供应商的合法权益,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机构依法需要对质疑进行处理和答复。专门规范质疑处理和答复的《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以财政部第94号令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94号令)。94号令第二章“质疑提出与答复”对质疑的重要事项作了原则性规定,但缺乏如何处理和答复供应商质疑的详细操作规范,实务操作中存在各种误解和错误。本文试图对此做一梳理和总结,希望能对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机构运用94号令的相关规定做好质疑处理和答复工作有所帮助。 一、当事人地位误区 1、把被质疑人定位为有关供应商 94号令第十条规定,供应商……..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因此,被质疑的是项目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机构,不是有关的供应商,特别是在对中标成交结果提出质疑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很容易就把被质疑人混淆为中标成交供应商。 质疑供应商是向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由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对供应商的质疑作出答复,而不是向有关的供应商提出质疑。因此,被质疑的主体只能在采购中是与供应商相对应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机构。 2、把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定位为第三方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定位为与质疑无关的独立第三方(俗称“法官”)。 由于被质疑人就是项目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机构,质疑的结果直接由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承担,如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采购活动或者重新开展采购程序;中标成交无效的,重新确定中标成交人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等都直接由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来承担。供应商的质疑成立就直接影响到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机构采购过程和采购工作。因此,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处理和答复质疑都是与自己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的,而不是与己无关的事项。作为被质疑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就是质疑事项的当事人之一,不是无关的独立第三方。如果套用法院诉讼的当事人地位的原理,那么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是“被告”而不是“法官”。 二、受理质疑误区 1、混淆了询问与质疑 询问是供应商对于自己不了解的情况提出咨询和疑问,要求提供信息和解释。质疑是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要求维护自己的权利。询问不是供应商的权利救济手段,供应商无需认为其权益受到损害就可能询问,但质疑必须是权益受到损害时的救济手段。有些供应商不了解两者的区别,把询问当作质疑来提出,而项目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机构也不加以区分就当作质疑来处理,一旦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就可能提起投诉。 询问与质疑的区别: (1)主体不同 质疑人有限制:94号令第十一条规定,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询问的主体则比较广,没有要求必须是参与所询问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包含所有潜在供应商。 (2)事项不同 质疑而且必须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者中标、成交结果对质疑人权益造成侵害。而询问的则没有限制,只要是与采购有关的都可以。 质疑的事项依法必须是与质疑人的自身权益有关的,可能损害其权益的事情。而询问的事项则不一定与询问人自身权益有关。 (3)处理程序不同 质疑要用专门的质疑程序。财政部将要发布新的《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答复和投标处理办法》,各省或者地方一般也有自己的相关《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质疑要按照相关的规定处理。而对询问的答复则没有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定。 (4)证明材料要求不同 质疑人依法必须提供相关的必要证明材料,而询问人则不需要提供证明材料。 (5)时限不同、形式不同 提出质疑有严格的法定时限要求,采用书面形式。提出询问则没有时限限制,而且不限于书面形式。法定答复的时限也不同:对询问作出答复在3个工作日内,对质疑作出答复在7个工作日。 (6)法律后果不同 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依法可以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投诉,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必须依法处理。供应商对询问不满意,也可以继续向有关部门反映,但不一定必须处理,也可以采取监督检查的程序处理。 2、把供应商反映问题当成质疑 有些供应商名义上采用质疑(如写明是质疑函),但没有提出任何自己权益受到损害的意思表示、事实和证明材料。这种情况下该供应商仅仅向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反映项目中存在的问题,并非是认为其权益受到损害而维权救济,只是借用质疑之名反映问题。 3、把供应商指出违法违规行为当成质疑 供应商仅仅是指出采购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但没有明确其认为的这些违法违规行为损害其权益的,这样的“指出”仍然是一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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