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重点概念特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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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的概念特征 概念:商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中商人及其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特征: A:复合性(兼容性)。其表现是作为私法的商法兼具某些公法的性质。但商法公法化并不意味着商法已经完全公法化,只是表明商法是一个渗透着公法因素的私法领域,其仍然属于私法范畴,受司法原则和精神的支配。 B:较强的技术性。由于市场经济的一些基本要求和基本内容都与商法规范具有直接联系,决定了商法规范必然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和技术性,既体现在组织法上,也体现在行为法中。 C:明显的营利性。盈利乃是商的本质,商事主体从事商事活动直接和主要目的就在于营利。因此,商法整个设计都是为了满足商事主体的营利性要求,商法上有关维护社会交易安全之宗旨,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原则之适用,以及维护交易迅捷之规定,均是商法营利性反映。 D:显著的国际性。由于国与国交往更加密切国内商法不能只局限于国内而要顾及有关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 商法的基本原则 促进交易迅捷原则:是商法的首要原则,营利性的明显表现。 短期消灭失效主义。指法律对于基于商事交易行为所生之债的保护期间特别予以缩短,从而迅捷确定其行为之效果,以促进交易之迅捷。 交易定型化规则。是保障交易迅捷的前提,a.交易形态定型化:指商法通过强行法规则预先规定若干类型的交易方式,使任何个人或组织,无论何时从事该类交易行为,均可获得同样的要法律效果。B.交易客体定型化:交易之客体属于有形物品时,赋予其统一的规格或特定的标记,使交易者易于识别商品,从而实现交易迅捷。 权力的证券化。当交易的客体为无形的权利时,通过一定方式将权利证券化,以证券的流通实现权力的转移,从而简化权利转让程序。 行为的要式性。商法对商事契约及有价证券的款式,多实行定型化的要求,如保险契约的定型化、有价证券的款式化等。 强化商事组织原则:是构成各种不同商事法律关系所必需的基本要素之一。 A:商事组织设立的准则主义。即法律明确规定商事组织成立的各项条件,只有具备商事组织成立的法定条件者方可申请设立登记。有利于国家对商事组织的宏观控制和管理,以及保证商事组织自身的健康发展。 B:商事主体的财产维护规则。原因:a.确保企业资金是商事组织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b. 企业的维持在于其行为的营利性目的和行为结果的盈利,没有盈利企业无法生存。 C.企业破产、解散的风险回避规则。避免企业的解体,是维持和强化商事组织的重要措施,也是维持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的基本要求。 D.有限责任原则。即以自己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促进和鼓励了股东积极地将自己的财产投资与公司的经营活动,减少了投资者在投资时的顾虑,有利于企业的设立发展。 E.风险分散规则。商事法中对企业可能面临的一些危险设有分散负担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企业因风险而趋于倒逼,以维持其主体人格的永续存在发展。 维护交易安全原则 A:强制主义。指国家运用公法手段对商事关系施以强行法规则。B:公示主义。指商事活动的交易当事人,对于涉及利害关系人利益的所有营业上的事实,须进行登记并负有公示告知义务的一种法律要求。C:外观主义:指以交易当事人行为的外观为标准,来确定其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即公示于外表的事实与真实的情形不符时,对于以该外表事实所进行的商行为亦需加以保护,以维护交易安全。 D:严格责任主义。是保障交易安全的重要举措,主要包括连带责任和无过错责任。 维护交易公平原则 A:平等交易原则。指商事交易的主体间地位平等。是实现交易公平的前提,是商品经济作用于商法上的体现。 B:诚实信用原则。是现代民商法中一个帝王条款,对民事活动和商事活动的公平进行具有普遍性的控制作用。要求交易行为当事人应尊重交易习惯,依诚实信用的原则为交易活动以维护公平。 商法与民法 联系:商法与民法的关系是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对于民法上发出与特别法地位。 A:民法的所有权制度是对从事商品经济活动的正常条件的一般规定。 B:民法的主体制度是对商品经济活动主体资格的一般规定。任何个人和经济组织凡事从事带有营利性的商品经济活动者,其法律地位的最终确定都是有民法上的主体之都来完成的。 C:民法的债权制度是关于流通领域中商品交换活动的一般规定。票据权利的设定移转担保等都是债权制度的具体化,保险制度也是债权制度的具体发展。都要使用民法中关于债的一般规定。 区别: A:立法价值取向不同。在民法的诸项价值目标中,最基本的价值取向是公平。在处理公平与其他民法原则的关系时,采取公平至上,兼顾效益与其他。既强调形式上的公平又强调实质的公平,强调探究当事人内心真实的意思表示,以实现实质公平。而商事立法中最高的价值取向则是效益,在处理..采取效益至上..商法不但以效益作为其最高价值目标,且为了实现效益甚至在某种程度上会牺牲公平。 B:两者产生的经济基础不同。民法产生的经济基础是商品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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