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T-3812.12-1999 皮革 水分及其他挥发物的测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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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Y45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轻 口二行 业 标 准 QB/T3812.12一1999 皮革 水分及其他挥发物的测定 1999-04-21发布 1999-04-21实施 国 家 轻 工 业 局 发布 QB/T 3812.12一1999 月吐 舀 本标准是原国家标准GB 4689.12-1984 《皮革 水分及其他挥发物的测定》。经由国轻行 〔1999) 112号文发布转化标准号为QB /T 3812.12一1999,内容不变。 本标准由国家轻工业局行业管理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毛皮制革标准化中心归口。 本标准由轻丁业部毛皮制革一「_业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土要起草人:黄以祥。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 QB/T3812.12一1999 皮革 水分及其他挥发物的测定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皮革中水分及其他挥发物的方法,适用于各种方法蹂制的各种类型皮革的各个 加工工段。 用干燥的办法来精确地测定皮革的水分是不可能的,因为在升高温度时其他挥发物会逸失,蹂 质和脂肪会被氧化。有些吸收的水分在干燥后还会留在皮革内。 定义 1.1挥发物含量:皮革在102士2℃温度中干燥到恒重时所失去的重量。 1.2 恒重:皮革在烘箱中干燥 1h后,前后两次重量的差不超过原始重量0.1%时,即作为恒重。 2 仪器 试验室通用仪器和特殊仪器。 _上过釉的瓷柑祸。 :;‘ 烘箱:配有风扇,温度能控制在102?2℃的范围内。 2.3 具磨口塞的称量瓶。 3 取样 3.1整张革:如果有关双方对取样无其他共同的协定,可按照GB4689.3-84 《皮革一取样一批 样的取样数量》进行取样。试片可按GB4689.1-84 《皮革二试验室样品一部位和标志》规定的方 形样块上切取。 3.2 其他:可根据需要按合同或有关规定取样。 4 操作方法 4.1样品制备按GB4689.11-84 《皮革一化学试验样品的制备》的规定。称取3一5g制备好的 样品 (准确到。.001g),并在10212C温度下干燥到恒重。第一次称重应将试样在烘箱中连续放置 6h并在干燥器中冷却0.5h后进行。继续干燥1h,冷却0;5h后再称重以验证其是否恒重。如果再次 干燥称重后,其重量的减少超过4mg,应继续干燥,但总的干燥时间不得超过8h, 5 结果的表示 5.1 计算 挥发物 (%)=Mo-M,x100 me 式中:MQ— 干燥前试样的重量,9。 M,— 干燥后试样的重量,9. 5.2 重复性 在同一试验室里同一测试人员平行双份测定结果的差不得超过原始样品重量的0.2%, 国家轻工业局1999-04-21批准 1999-04-21实施 QB/T 3812.12一1999 试验报告 试验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a.是否采用本标准: b. 试样的全部标志; c.测试结果和平均值,保留一位小数, 么 详细说明影响结果的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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