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测公司视频监控、自动采集和检测报告上传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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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监控、自动采集和检测报告上传管理制度 为全面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息化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建质监〔2013〕036号)文件,规范公司远程视频监控、检测数据自动采集和检测报告上传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检测远程视频监控管理 1、安装视频监控时,视频存储设备必须达到录像存储时间满足最低三个月。 2、公司、分场所指定专人负责视频监控工作,核实视频监控实际范围,确保样品清晰可见,并及时完善 “检测机构视频监控范围记录表”,报市质监总站。 3、视频通道名称按照“机构简称+分场所代码+试验室名称”方式,存在几个同名检测室时,末位加数字区分。视频监控应覆盖收样环节和检测环节的整个过程。调整视频监控监视器显示时间是否与标准北京时间一致。 4、指定人员每天至少巡视一次,并做好书面记录;确认方法为在待机状态下,点击鼠标右键→主菜单→管理工具→在线用户,若在线用户中存在市质监总站监控室服务器IP地址(0或1),则视频图像传输到市质监总站监控室,若未看见上述两个IP地址之一,综合部与联通网络公司或视频设备安装公司联系,尽快排除故障,同时填写《年 月检测视频上传检查表》。 5、因故中断视频上传,按下列程序进行处理。 1)、若为有计划的中断视频上传,综合部应在中断日前3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报市质监总站,说明事由及中断时长,恢复视频上传后及时报告; 2)、若为突发性中断视频上传,如突然停电等特殊情况,综合部应及时电话报告市质监总站,待情况排除后及时报告,同时做好记录; 3)、 未知视频上传中断情况下,接到市质监总站通知后,请及时查看监控系统电源、网络接口等是否异常,并于接到电话后半小时内将情况报市质监总站。若仍未恢复上传,要及时与联通公司网络报修处联系,联通公司报修处故障24小时申告电话110019,及时跟踪、了解故障排除情况,同时记录好故障及故障处理情况,联通公司工作人员确认传输线路无故障后,综合部应及时报市质监总站。 二、检测数据自动采集上传管理 1、综合部负责联系自动采集系统安装单位,安装市质监总站要求的检测项目原始数据自动采集仪上传的设备。 3、自动采集仪不能正常工作时,应及时书面报告市质监总站,并通知采集仪安装单位及软件服务公司及时研究解决。在此期间出具的检测报告,应单独建立台账,保存好原始记录,并于故障排除后2日内按检测分类代码分类、报告编号顺序填写 “自动采集数据未上传检测报告统计表”。 三、检测报告上传管理 1、指定人员在报告打印后登陆“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平台”(网址:26:82)查询自动采集数据、检测报告上传情况,每天至少查询一次。 2、当检测管理软件或服务器等设备故障不能完成样品收样、报告出具等工作时,综合部应及时书面报告市质监总站,并通知采集仪安装单位及软件服务公司及时解决、处理。在此期间应单独建立台账,通过非系统方式完成收样、样品自编号等操作,可向委托方出具书面检测结果通知,不得出具检测报告。故障排除后,应先将自编号样品按收样顺序录入系统(收样日期、检测日期及报告日期以实际时间为准),完成报告上传等工作,在自编号样品未全部录入系统前,不得新收样品。在这期间出具的检测报告应在故障排除后2日内按检测分类代码分类、报告编号顺序填写 “非系统方式临时收样统计表”,并存档。 四、相关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若出现问题按《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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