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第4讲-托收.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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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第4讲 托收 主要内容 托收概述 托收种类及业务程序 托收当事人的责任与义务 托收统一规则(URC522) 重点和难点 跟单托收的结算程序 跟单托收的交单方式 托收对于各方的利弊 一、托收(collection)概述 1、托收的概念:   是银行(托收行)依据委托人(债权人)的指示,通过该行在付款人(债务人)所在地的联行或代理行(代收行)向付款人取得付款和/或承兑。 2、托收当事人 Principal(委托人):委托银行办理托收业务的人,通常是Exporter, Seller, Drawer。 Remitting Bank(托收行):接受委托办理托收业务的银行,又称寄单行,通常是Exporter’s Bank。 Collecting Bank(代收行):接受托收行委托,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和/或承兑的银行,通常是Importer’s Bank。 Drawee(付款人): 通常是Importer, Buyer,Drawee of the Collection Bill。 representative in case of need(需要时的代理):是委托人指定的代表,万一托收遭到拒付时,可由其代为处理货物,如存仓、转售、运回或改变交单条件等。 托收当事人关系图 3、托收当事人的关系 委托人与付款人之间的关系 买卖关系。 委托人与托收行之间的关系 委托代理关系。两者关系的依据是托收申请书(Collection Application)。 托收银行与代收银行之间的关系 代理关系。代收行须严格按照作为委托人的托收行所发出的托收委托书(Collection Advice)办事。 代收银行与付款人之间的关系 无契约关系。 二、托收种类及业务程序 1、D/P即期流程图 2、D/P远期流程图 3、D/A 流程图 4、其它种类的跟单托收 部分D/P at sight,部分D/A。 凭本票交单托收 凭付款承诺书交单托收 凭银行保函交单托收 5、各种交单条件对进出口商的影响 总体上,托收对出口商不利,对进口商有利。 即期付款交单对出口商不利的影响最小。回收货款速度快,也不会出现汇款业务中钱货两空的风险。 远期付款交单的托收,对出口商的不利影响大一些。出口商货款收回比较慢。 承兑交单托收,对出口商最不利。一旦进口商到期拒付,则出口商就面临钱货两空的风险 Case 4-1 D/P与D/A的使用 案情:   X年X月X日,我国甲公司同南美客商乙公司签订合同,由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口货物一批,双方商定采用跟单托收结算方式了结贸易项下的结算。我方的托收行是甲银行,南美代收行是乙银行,具体付款方式是D/P90天。全部单据已由乙公司承兑汇票后,由当地代收行乙银行放单给乙公司。请判断乙银行的行为。 分析:   根据《URC 522》,乙银行必须在乙公司90天付款后,才能将全套单据交付给乙公司。故乙银行在乙公司承兑汇票后即行放单的做法是违背《URC 522》的。    但从南美的习惯做法看,南美客商认为,托收方式既然是一种对进口商有利的结算方式,就应体现其优越性。D/P远期的本意是出口商给进口商的资金融通。而现在的情况是,货到南美后,若按D/P远期的做法,进口商既不能提货,又要承担因货压港而产生的滞迟费。故南美的做法是所有的D/P远期均视作D/A对待。 启示:应详细了解国外托收的惯例,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和纠纷。 [案情] 某年6月6日,某托收行受理了一笔付款条件为D/P at sight 的出口托收业务,金额为USD100,000,托收行按出口商的要求将全套单据整理后撰打了托收函一同寄给英国一家代收行。 单据寄出5天后委托人声称进口商要求托收将D/P at sight改为D/A at 60 days after sight,最后委托行按委托人的要求发出了修改指令,此后一直未见代收行发出承兑指令。当年8月19日委托行收到代收行寄回的单据发现3份正本提单只有两份。委托人立即通过英国有关机构了解到,货物已经被进口商提走。此时,委托行据理力争,要求代收行要么退回全部单据,要么承兑付款,但是代收行始终不予理睬。货款始终没有着落。 [分析] 1、对托收的商业信用性质的把握。根据《托收统一规则》(URC522)的有关规定:只要委托人向托收行作出了清楚明确的指示,银行对由此产生的任何后果不负责任,后果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2、对D/A与D/P之间的法律风险的区分。承兑交单比付款交单的风险大。在承兑交单条件下,进口人只要在汇票上承兑后,即可取得货运单据。 3、此外还存在银行与外商相互串通,造成出口人货款与财务的双重损失。 三、托收中的文件 托收申请书 托收指示 托收汇票和背书 拒付通知 1.托收申请书的内容 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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