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重性精神疾病项目方案.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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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天津市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 天津市安定医院 张宝霞 内容提要 工作简介 工作目标 工作范围及内容 组织保障 信息汇总上报 布置任务 项目简介 2004年国家立项,天津市安定医院开展第一轮项目培训 2005年撰写项目方案 2006年成立天津市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各区县成立了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小组,以河西、蓟县为示范区开展项目工作 2010年配合国家数据库升级开展排查工作 2011年项目示范区扩展至8个,包括塘沽、南开、红桥、西青、宝坻、静海 2011年实现重精项目与与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市残联的贫困精神疾病患者医疗救助项目进行整合 实现项目-工作的转变 2013年天津市精神卫生工作行动计划,天津市精神卫生体系建设 工作目标 建立综合管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有效机制; 逐步建立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筛查机制,到2013年底我市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检出率达到3‰ ; 提高患者管理率,到2013年底我市检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率达到80%,管理患者中精神科医生专业指导完成率达到90% ; 开展健康教育,普及精神疾病防治知识 工作范围 辖区内诊断明确、常住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常住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是指在本辖区内有固定居所(包括家庭、康复与照料机构等,除外精神专科医院、综合医院),并且连续居住时间在半年以上的患者。主要包括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和精神发育迟滞。 工作内容 1.患者筛查 2.建立档案 3.患者管理 4.健康教育及体检 5.精神科医生专业指导、免费复诊 6.应急医疗处置 7.住院费用减免 患者筛查 线索搜集 (来源) 基层医疗机构依靠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当地民众、村医、残联、救助站等力量对辖区内常住人口开展疑似患者调查 (基层) 由辖区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精防机构)每月汇总辖区精神疾病专科医疗机构及设有精神科的综合医院的新发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信息,并按属地管理原则将患者信息反馈至辖区基层医疗机构。对于非本辖区患者,将其信息报至市精神卫生中心,由市精神卫生中心按属地管理原则反馈至相应区县精防机构 (精神科医院) 由市精神卫生中心定期汇总公安、残联等部门新发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信息,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相关信息反馈至各区县精防机构 (公安、残联) 患者筛查 信息管理 疑似患者诊断 确诊患者信息复核 《天津市行为异常人员线索调查问题清单》(附件1) 《天津市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线索调查登记表》(附件2) 建立档案 基层医疗机构负责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建立《居民个人健康档案》 基层及公安、残联获得的信息 《天津市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个人信息补充表》(附件3) 精神科医院获得的信息 《天津市新发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出院流转单》(附件4) 录入到国家数据系统(直报用户) 患者管理 签署《天津市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网络知情同意书》(附件5)基础上纳入管理 (1)危险性评估及随访 对应管理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每年至少随访4次,每次随访应对患者进行危险性评估。 0级:无符合以下1~5级中的任何行为; 1级:口头威胁,喊叫,但没有打砸行为; 2级:打砸行为,局限在家里,针对财物。能被劝说制止; 3级:明显打砸行为,不分场合,针对财物;不能接受劝说而停止; 4级:持续的打砸行为,不分场合,针对财物或人,不能接受劝说而停止。包括自伤、自杀; 5级:持管制性危险武器的针对人的任何暴力行为,或者纵火、爆炸等行为,无论在家里还是公共场合。 患者管理 随访次数:至少每三个月进行一次随访 随访内容: 每次随访应对患者进行危险性评估 ; 精神状况,包括感觉、知觉、思维、情感和意志行为、自知力等; 询问患者的躯体疾病、社会功能情况、服药情况及各项实验室检查结果等 随访表格: 附件6《天津市重性精神疾病患者随访服务记录表》 附件7《天津市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个人信息和随访信息补充表 附件8《天津市重性精神疾病失访(死亡)患者登记表》 患者管理 (2)分类干预 病情不稳定患者 病情基本稳定患者 病情稳定患者 (3)信息录入 病情不稳定患者 若危险性为3~5级或精神病症状明显、自知力缺乏、有急性药物不良反应或严重躯体疾病,对症处理后立即转诊到上级医院。必要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协助送院治疗。对于未住院的患者,在精神专科医师、居委会人员、民警的共同协助下,2周内随访。 病情基本稳定患者 若危险性为1~2级,或精神症状、自知力、社会功能状况至少有一方面较差的患者,首先应判断是病情波动或药物疗效不佳,还是伴有药物不良反应或躯体症状恶化。分别采取在规定剂量范围内调整现用药物剂量和查找原因对症治疗的措施,必要时与患者原主管医生取得联系,或在精神专科医师指导下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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