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评价通则》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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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评价通则》解读 2004年10月,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发布了《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原国家安监局13号令),并陆续颁布一系列配套的办法和工作规则,对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条件、责任、权利、义务和行为准则作出了详尽的具体规定。   2007年1月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布了AQ8001-2007《安全评价通则》,于2007年4月1日开始实施。《安全评价通则》在《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的基础上作了大量改动,并增加了许多新的内容。 重新定义和调整   《安全评价通则》通过对安全评价、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和安全现状评价等基本术语的重新定义,将安全评价工作的范围从原来仅对工程、系统扩展到生产经营活动和工业园区;对安全评价工作的内容增加了预测性、符合性审查双重要求和作出评价结论的明确规定;明确了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的时间;特别是通过在安全现状评价的定义中增加“安全现状评价既适用于对一个生产经营单位或一个工业园区的评价,也适用于某一特定的生产方式、生产工艺、生产装置或作业场所的评价”的内容,取消了原来的专项安全评价,使得安全评价的分类更加科学、合理。这样的调整使得安全评价工作更加符合目前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需要,更有利于为“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提供技术支撑。 增加相关要求   《安全评价通则》第四章分3节对于评价对象、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以及评价机构的内部管理提出了明确的具体要求。规定了评价对象的范围、权利、责任和义务,还对同一评价对象的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是否可由同一家评价机构承担的问题作了柔性处理,使得企业在选择评价机构时具有了更大的自主权。在工作规则部分,《安全评价通则》对安全评价机构取得和保持资质的条件、程序、业务范围的确定方法和原则以及安全评价人员从业登记方法、资格保持的条件、业绩考核要求作出了明确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实施行政许可、对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进行日常监管的内容和程序。《安全评价通则》还对安全评价过程控制的内容、方法提出了原则要求。   基本内容的调整   《安全评价通则》对各类安全评价工作的基本内容进行了大量的充实和完善。例如,在前期准备阶段,增加了“备齐有关安全评价所需的设备、工具”的要求;在辨识危险、有害因素阶段,提出了确定危险、有害因素“发生作用的途径”的要求;在划分评价单元阶段,要求“评价单元划分应科学、合理、便于实施评价、相对独立且具有明显的特征界限”;而在实施评价的过程中,要求“根据评价单元的特性,选择合理的评价方法,对评价对象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进行定性、定量评价”,这4项要求实际上是引进风险管理思想,促进安全评价工作逐步从定性向定量转化的具体举措。 《安全评价通则》在安全评价对策措施部分进行了重大修改,作出两条具体规定:   “6.5.1依据危险、有害因素辨识结果与定性、定量评价结果,遵循针对性、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的原则,提出消除或减弱危险、危害的技术和管理对策措施建议。”   “6.5.2对策措施建议应具体详实、具有可操作性。按照针对性和重要性的不同,措施和建议可分为应采纳和宜采纳两种类型。”   根据这两条规定,安全评价过程中提出的对策措施从要求变成了建议,建议又进一步分为“应采纳”和“宜采纳”两类,其中“应采纳”的对策措施建议是评价对象达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行政规章、规范的要求,可以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条件;“宜采纳”的对策措施建议则是评价对象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方面可以进一步提高的内容。是否进行改进、改进到什么程度由评价对象自主决定,也就是说,安全评价工作只负责对评价对象的安全生产条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作出结论并提出改进的建议,没有督促评价对象改善安全状况的责任和义务;而是否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行政规章、规范的要求保证安全生产是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和权利,应该由评价对象自主决定。这一规定合理地划分了安全评价机构和评价对象的责任和义务,有效地减轻了原本不应由安全评价机构承担的法律责任。 《安全评价通则》对安全评价结论也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6.6.1安全评价机构应根据客观、公正、真实的原则,严谨、明确地做出安全评价结论。”   “6.6.2安全评价结论的内容应包括高度概括评价结果,从风险管理角度给出评价对象在评价时与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章、规范的符合性结论,给出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的预测性结论,以及采取安全对策措施后的安全状态等。”   可见,在按照《安全评价通则》的规定进行安全评价时,必须根据评价对象的实际情况,作出明确的评价结论。由于评价结论是对评价对象的实际条件和评价结果的反映,所以不一定是合格的。评价对象是否能够满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行政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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