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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B31 ICS: 13.040.40
Z60
上 海 市 地 方 标 准
DB31/1025—2016
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s for odor pollutants
(发布稿)
2017-1-26 发布 2017-2-1 实施
上 海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上 海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DB 31/1025-2016
目 次
前 言 ............................................................................. II
1 适用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2
4 恶臭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3
5 监测要求 ........................................................................... 5
6 实施与监督 ......................................................................... 7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等效排气筒的有关参数计算方法 ..................................... 8
附录 B (规范性附录)环境空气和废气 硫化氢的测定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 9
附录 C (规范性附录)固定污染源废气 苯系物的测定 气袋采样-气相色谱法.................. 13
I
DB 31/1025-2016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上海市环境保护
条例》、《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防治恶臭(异味)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
恶臭污染防治技术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本标准为通用型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国家或地方已发布的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恶臭(异
味)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按其规定执行;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规定的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控制
要求按照本标准执行。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本标准规定的项目不再执行 DB31/933。
本标准是本市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污染源排放应控制的恶臭(异味)污染物
项目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
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颁发的排污许可证执行。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华东理工大学、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上海市化工环境保护监测站、宝钢环境监
测站、上海市浦东新区环境监测站、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国家环境保护恶臭污染控制重点实验室。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修光利、王芳芳、陈晓婷、宋钊、刘红、董威、储燕萍、徐建平、何校初、高
松、张钢锋、王向明,包景岭,王亘,胡晓峰,顾鑫生,赵梦飞
本标准由上海市人民政府2017年1月13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7年2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解释。
II
DB 31/1025-2016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工业企业、市政设施及其他设施的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改、
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恶臭(异味)污染物排
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
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 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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