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完整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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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B31 ICS: 13.040.40 Z60 上 海 市 地 方 标 准 DB31/1025—2016 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s for odor pollutants (发布稿) 2017-1-26 发布 2017-2-1 实施 上 海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上 海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DB 31/1025-2016 目 次 前 言 ............................................................................. II 1 适用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2 4 恶臭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3 5 监测要求 ........................................................................... 5 6 实施与监督 ......................................................................... 7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等效排气筒的有关参数计算方法 ..................................... 8 附录 B (规范性附录)环境空气和废气 硫化氢的测定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 9 附录 C (规范性附录)固定污染源废气 苯系物的测定 气袋采样-气相色谱法.................. 13 I DB 31/1025-2016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上海市环境保护 条例》、《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防治恶臭(异味)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 恶臭污染防治技术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本标准为通用型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国家或地方已发布的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恶臭(异 味)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按其规定执行;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规定的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控制 要求按照本标准执行。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本标准规定的项目不再执行 DB31/933。 本标准是本市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污染源排放应控制的恶臭(异味)污染物 项目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 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颁发的排污许可证执行。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华东理工大学、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上海市化工环境保护监测站、宝钢环境监 测站、上海市浦东新区环境监测站、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国家环境保护恶臭污染控制重点实验室。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修光利、王芳芳、陈晓婷、宋钊、刘红、董威、储燕萍、徐建平、何校初、高 松、张钢锋、王向明,包景岭,王亘,胡晓峰,顾鑫生,赵梦飞 本标准由上海市人民政府2017年1月13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7年2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解释。 II DB 31/1025-2016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工业企业、市政设施及其他设施的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改、 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恶臭(异味)污染物排 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 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 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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