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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位授予工作,保证学位授予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吉林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我校所授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三级,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科门类或专业学位类别授予。
第三条?学位授予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遵守正当程序,保障学术自由,维护学术声誉。
第四条 凡是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科学道德和学术规范,符合学位授予标准,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申请者,可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 学位授予标准
第五条?学士学位授予标准
完成本科生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各个环节,修满规定的学分,通过毕业论文答辩并取得毕业资格;能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六条?硕士学位授予标准
完成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各个环节,修满规定的学分,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申请学位论文并通过论文答辩;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七条?博士学位授予标准
完成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各个环节,修满规定的学分,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申请学位论文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研究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新性成果。
第三章?学位授予程序
第八条?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本科生培养单位对学位申请者进行学位授予资格审查,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
(二)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通过毕业资格审查的学位申请者学位授予事宜进行审议,做出是否批准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并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备案。
(三)学士学位证书在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授予学士学位,并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备案后颁发。
(四)授予学士学位的管理工作由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全面负责。
第九条?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学位申请者完成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各个环节,修满规定学分,独立完成学位论文后,可提出学位申请。
(二)指导教师就学位申请者的政治思想表现及课程学习、科学研究及论文工作等情况给出是否推荐其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的意见,并对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给出学术评语。
(三)研究生培养单位就学位申请者的政治思想表现及学习情况给出是否推荐其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的意见。
(四)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位申请者进行学位申请资格审查,决定是否接受其申请。对满足下列条件者,可接受其学位申请:
1.政治思想表现较好。
2.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个环节,修满规定学分。
3.完成学位论文并达到本学科相关要求。
4.指导教师、研究生培养单位同意推荐。
(五)学位论文评审和学位论文答辩。
(六)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的学位申请者的学位授予事宜进行审议,并做出是否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建议。
(七) 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位申请者的学位授予事宜进行审议,做出是否批准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并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备案;做出是否授予博士学位的建议,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八)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博士学位申请者的学位授予事宜进行审议,并做出是否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九)硕士学位证书在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授予硕士学位,并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备案后颁发;博士学位证书在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并在校内公示无异议后颁发。
第四章?学位论文评审
第十条?经指导教师审阅通过的申请学位论文,在学位论文答辩前应聘请相关学科的专家进行评审。论文评审专家应在本学科领域内有较高的学术造诣,责任心强,学风正派。
(一)学士学位论文评审专家原则上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论文指导教师不能担任其指导的毕业论文(设计)的评审专家。
(二)硕士学位论文评审专家原则上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一般应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三)博士学位论文评审专家原则上应具有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一般应为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第十一条 每篇硕士学位论文应至少聘请2位专家进行评审,其中至少1位为校外专家;每篇博士学位论文应至少聘请3位专家进行评审,均应为校外专家。评审专家名单须经所在的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十二条 为保证学位论文评审及答辩工作的顺利进行,应确保论文评审专家和答辩委员会委员有充足的审阅时间。
第十三条 学位论文评审专家应填写学位论文评审意见书,对学位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并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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