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电力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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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1 - 华 北 电 力 大 学 文 件 华电校资〔2014〕3号 关于印发《华北电力大学国有资产 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直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教育部和学校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对《华北电力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经学校2014年第2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华北电力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2014年3月26日  华北电力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4年3月26日印发 附件 华北电力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第13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495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92号)和《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的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学校所有,能以货币计算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学校各项收入形成的资产,学校各经营实体在营运中形成的资产,学校校誉等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和其它法律形式确认为学校所有的资产。学校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主要指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账款和存货等),固定资产(主要指房屋及构筑物、交通运输工具、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家具用具等),对外投资(主要指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无形资产(主要指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标权和名称专用权等),国家规定的其他资产。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国家财政要求的学校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学校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推动资产的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对学校资产实施产权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加强对经营性资产的监督管理,维护学校作为出资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学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管理、使用管理、配置管理、处置管理、收益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和统计报告等。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实施统一管理,按资产的不同形态和分类,对国有资产实施归口管理;各归口管理部门对归口管理的国有资产负监督责任;各资产使用部门、单位负责人及其使用人对本部门、本单位管理、使用的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的有效性负责。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下设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资产管理处,成员由计划财务处、监察处、审计处、基建处、后勤管理处、产业管理处、图书馆、科学技术研究院、档案馆和资产管理处等单位人员组成。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代表学校对全校国有资产的重大事项协调、管理和监督。 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负责审定学校国有资产监督和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二)研究和审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工作规划、审核学校年度资产购置计划、总结学校年度资产工作。 (三)对国有资产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监督、协调、指导。对学校国有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绩效考核、资产清查、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审议后报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四)负责审定学校国有资产优化配置方案,推动建立学校国有资产的共享机制。 (五)依法对学校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与检查。 第八条 学校计划财务处、基建处、后勤管理处、产业管理处、图书馆、科学技术研究院、档案馆、资产管理处等职能部门为学校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代表学校管理相应的学校国有资产,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负责制定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办理本部门归口管理的国有资产的申报、购置、使用及处置等审核、审批手续; (三)负责本部门归口管理资产的登记、日常信息统计报告、资产清查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本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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