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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健全和完善内控管理机制,维护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确保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防止资产流失,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省属高等院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各单位(包括学校独资和控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所属各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具体包括:
(一)学校使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
(二)国家调拨给学校的资产;
(三)学校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
(四)学校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一)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二)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三)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四)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五)对外投资是指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
(二)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三)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四)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实施国有资产科学配置、高效使用和规范处置;加强国有资产日常管理,严格资产收益管理,完善全过程监管体系,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证对外投资等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资产清查核实和资产评估、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绩效评价、所属企业管理和监督检查等。
管理体制及职责
第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分管资产工作的副校长协助校长管理学校资产工作, 校领导班子成员对职责分工范围内的资产管理活动履行管理职责。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为学校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校国有资产的统一、综合管理。财务处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的会计核算和价值管理。资产业务主管部门分工负责,对本部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实施分类管理。各资产占有、使用单位负责资产的使用和保全等具体管理,责任分解落实到岗位和个人。
第九条 学校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负责对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重大事项进行分析、研究和审议,为学校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国资委主任委员一般由校长兼任,副主任委员由分管资产、财务、校办企业的副校长和纪委书记兼任,委员由纪检监察室、学校办公室、审计处、财务处、后勤管理处、采购管理中心、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国资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作为国资委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主任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主要负责人兼任。
国资委议事主要形式为国资委会议。国资委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或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参加人员为国资委全体成员和议题涉及单位负责人。
第十条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的统一、归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学校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组织学校的资产清查、资产评估、产权登记及管理、国有资产信息管理及信息化建设、资产统计等工作;
(三)负责学校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的审核及监督管理;
(四)指导、协助和监督检查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做好本单位资产管理工作;
(五)负责学校出资企业的监督管理,牵头组织学校独资企业经营目标考核。
第十一条 财务处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的会计核算和价值管理,与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协调一致做好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现金、各种存款、有价证券、对外投资的内部管理制度;
(二)负责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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