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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区建设工程预选库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南山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根据《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若干规定》(深府〔2015〕73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建设工程包括: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以及装修工程等。
(二)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监理、咨询、环境影响评价、检测鉴定、项目管理、项目代建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
(三)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包括:房屋建筑工程中的电梯、中央空调、建筑智能化系统、水电气系统、消防系统、太阳能系统;市政基础设施及轨道交通工程中的各类设备设施;其他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和半成品等。
第三条【小型建设工程】本办法所称的小型建设工程,是指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招标限额标准的建设工程。
第四条【管理范围】 本办法仅适用于全部使用区政府投资,或者区政府投资控股及占主导地位的小型建设工程及其他适度规模、类型的建设工程。控股指出资额或者股权持股比例占50%以上;占主导地位指出资额或者股权持股比例虽未达到占50%,但为所有股东中份额或者比例最大。
第五条【库定义】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预选库,是指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预先选取一定数量的承包商,建设单位在发包具体建设工程时按招标文件载明的方法从中确定成交承包人和确定成交价格的一种招标措施。依该措施形成的本区各入库单位名录库亦称为南山区建设工程预选库(以下简称“预选库”),预选库的设立、运行、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依本办法设立预选库的单位称为建库单位。
通过预选库方式发包具体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称为用库单位,该发包的具体建设工程称为子项目。
加入预选库的承包商对应分别称为入库单位与或待补录单位。
第六条【一般适用】 建设工程预选库使用按如下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办法另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或其单项合同未达到该金额标准但本单位年度同类项目发包总金额累计达100万元以上的,以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或其单项合同未达到该金额标准但本单位年度同类项目发包总金额累计达50万元以上的,必须通过预选库方式发包。如暂无对应类别预选库的,必须经区采购招标平台采购。
(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或者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可以通过预选库方式发包。
(三)低于前述(一)项金额标准的,可以直接发包或通过预选库方式发包,鼓励通过预选库方式发包,直接发包的鼓励发包给现有预选库入库单位;高出前述(二)项金额标准的,不得通过预选库方式发包。
第七条【货物采购】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经区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后在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公开招标。
其他单独进行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或其单项合同未达到该金额标准但本单位年度同类项目发包总金额累计达100万元以上的,必须经区采购招标平台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足20万且其本单位年度同类项目发包总金额累计未达100万元的,直接发包或经区采购招标平台采购。
前两款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适用说明】 前述金额均为人民币,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并计算。
第九条【项目代建】项目代建,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第十条【特定发包】特别项目经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后,按批准的方式发包。
第二章 预选库的设立
第十一条【设立原则】 预选库设立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二条【建库主体】 预选库由各建库单位依自身需要和单位职能要求设立和补录。
第十三条【分类细化】 预选库暂分为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工程服务三大类。工程施工总承包预选库分为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等类别。工程施工专业承包预选库分为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地质灾害治理等类别。工程服务预选库分为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工程咨询、工程评估等类别。
就各资质等级、类别企业能够承包工程、承办业务的范围,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工程项目的规模作了具体划分的,预选库具体设置类别按不粗于其划分标准、尽量细化的原则确定。
第十四条【类别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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