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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
为依法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规范处罚程序,特建立以下查处制度:
一、立案标准
县环保局主要负责法定属于县本级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并行使协助上级环保部门、公安机关查处环境违法案件的职责。除依照《行政处罚法》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对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信访、移送、交办以及媒体披露等方式发现的符合下列条件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立案查处:
1、有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2、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
3、属于本机关管辖的;
4、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到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2年。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二、查处流程
1、立案
发现环境违法案件,应当场取证,在2日内填写立案呈批表,报政策法规股;政策法规股在2日内初审并提出意见,报分管局长、局长;局长在3日内批准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
职能科室派出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进行调查取证,应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调查要制作笔录,询问应个别进行;需要监测的,要制作监测结果报告,并由监测单位盖章或监测人员签名。
3、调查机构提出初步意见
经调查后确定不需做出行政处罚的案件,职能科室要填写《撤销立案审批表》交政策法规股,经分管局长签署意见后归档;
对需要做出行政处罚的案件,职能科室提出初步处罚意见,报政策法规股审查。
4、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
政策法规股对案件违法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局法制工作领导小组研究。
5、局法制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处罚情况
做出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吊销许可证或者2万元以上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局法制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6、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等。
政策法规股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对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吊销许可证或者2万元以上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其申请须在被告知3日内提出;
听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听证主持人由政策法规股人员担任,职能科室的调查人员参加。
7、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
当事人针对《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内容进行陈述与申辩,政策法规股负责做好陈述、申辩记录,并对申辩意见进行复核。
8、局长签发
政策法规股根据复核结果,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局长签发;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做出。
9、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做出决定日起7日内,由职能科室送达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送达具体方式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10、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从《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执行的,经局长同意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11、结案归档
案件终结,由政策法规股及时写出结案报告;
案件归档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私自增添或抽取案卷材料。
三、考核办法
对规范环保执法情况进行事中检查,每半年对行政处罚案卷质量评查一次;对执法不规范的人员,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取消当年评先树优资格;对存在严重问题的案件,责令纠正,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对重点污染源的监督检查
为做好对辖区内国控、省控、市控、县控重点污染源的监管工作,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国控、省控、市控、县控重点污染源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维护情况;
2、在线监控设施运行维护情况;
3、排放污染物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对辖区内的国控、省控以上重点污染源,每月至少检查1次;
2、对市、县控污染源每季度至少检查1次;
3、对国家、省、市环保部门批复的建设期、试生产前、试生产期“三同时”现场监察每月不少于1次;
4、开展不定期突击检查;
5、开展专项行动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现场检查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查阅防治设施运行及维护记录;检查监控室运行及维护情况,调阅在线数据及历史数据;检查排污口规范化情况,在排污口取样监测。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备好检查工具和监测采样工具);
2、持有效执法证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3、实施现场检查;
4、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意见出具检查记录表,并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5、对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制作调查案卷移交局政策法规股审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通过监督检查,发现重点污染源单位存在问题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可做以下处理:处以罚款、限期治理、查封扣押相关设施设备、责令停产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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