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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县委编办综合组
责 任 人:承办人、分管领导
二、权力行使依据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6号)
(二)中编办、监察部《关于印发〈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7]5号)
(三)《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07]2号)
(四)《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湘发[2007]27号)
(五)《郴州市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六)《郴州市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暂行规则》
(七)中央和省有关机构编制管理的其它规章
三、服务对象
全县各级各类党委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法院机关、检察机关、群团机关(以下简称“县直机关”)以及事业单位。
四、服务项目
(一)拟订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人大常委会、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机关,各民主党派、群众团体机关和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
(二)审核县直党政机关和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群众团体机关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岗位结构和领导职数。
(三)指导、协调县直党政群机关及各部门之间的职责调整与分工。
(四)指导、协调乡镇一级的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五)审核县委、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职责范围、人员编制、岗位结构和领导职数。
(六)拟定全县各级党政群机关行政编制、专项编制和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使用的行政编制的分配方案。
五、办理事项及应提交材料
(一)机构设置事项:
1、申请报告(一式两份):申请报告必须是单位正式文件,其内容包含设立机构的目的、政策依据和理由、机构名称、机构规格、职能职责、机构性质、内设机构、编制员额、领导职数、人员结构、经费渠道等情况。事业单位的设置还需说明办公地点、开办资金、经费核算方式等情况。
2、相关资料: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依据,其他县市区的做法,县委、县政府有关领导的意见,县委、县政府有关会议精神等(复印件各一份)。事业单位的设置还需提供组织章程(草案)。
(二)机构的调整、升格、更名、撤并(销)事项:
1、申请报告(一式两份):申请报告必须是单位正式文件,其内容包含:机构调整、升格、更名、撤并(销)的目的、政策依据和理由。机构撤并(销)的还要包括撤销或者合并后职能职责的消失、转移情况,编制的调整和人员的分流意见。
2、相关资料:包括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依据,其他县市区的做法,县委、县政府有关领导的意见,县委、县政府有关会议精神等(复印件各一份)。
3、机构编制管理证,事业单位还需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及复印件。
4、法人事业单位的撤并(销)还要提供清算报告。
(三)职能调整、划转事项:
1、申请报告(一式两份):申请报告必须是单位正式文件,其内容包括:现核定职能及其履行情况,职能调整的理由和依据。
2、相关资料: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依据,县委县政府有关会议精神等(复印件各一份)。
3、机构编制管理证,事业单位还需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及复印件。
(四)编制(领导职数)调整事项:
1、申请报告(一式两份):申请报告必须是单位正式文件,其内容包含:现有编制、人员情况,业务工作(职能职责)开展情况,编制调整(增加或改变经费渠道)的理由和依据。
2、相关资料:包括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依据,其他县市区的做法,县委县政府有关领导的意见,县委县政府有关会议精神等(复印件各一份)。
3、机构编制管理证,事业单位还需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及复印件。
六、办理程序和办理时限
对县直机关、事业单位提请研究的机构编制事项,按照“受理—论证—审核—审批(定)—批(回)复”程序进行。
(一)受理:受理工作由编办综合组承担,主要对机关事业单位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
1.申报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
2.申报材料所提供相关资料的真实性。
3.事业单位是否通过上一年度年检。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材料不全的。
(2)申请报告不是正式文件的。
(3)事业单位未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
(4)已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但未通过上一年度年检的。
综合组对申报材料提出初步意见,报办主要领导审示后,列入机构编制专题调研论证计划。
时限:审查提交材料齐全,即时受理。
(二)论证:由分管机构编制管理的领导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对受理的机构编制事项进行调研论证,并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提出调研意见。
1.申请事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上级党委、政府及机构编制部门有无明确要求;
3.是否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
4.上级对口部门和其他市州情况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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