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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阳市城区工业企业退城进园(区)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根据《丹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要求。以城市品质化、乡村特色化、生态优质化为主线,着力在更高层次上优化城乡发展格局,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提升城市发展承载力,把丹阳建设成为功能更加完善、居住更加舒适、环境更加优美的和谐宜居城市。为进一步鼓励和促进本市城区内工业企业退城进园(区),进一步提升城市形象,优化人居环境,提高产业集聚,加快转型升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区是指东至齐梁路,南至南二环,西至老312国道,北至北二环(北苑路)范围内的区域以及练湖水城红线控制区域。
第三条 企业退城进园(区)应当符合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符合城乡一体化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环境保护规划;应当与全市工业规划布局调整相结合,应当与老城区改造和新城打造相结合”。
第四条 市企业搬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城区工业企业退城进园(区)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发改经信的领导任组长,市发改经信委、规划局、国土局、住建局、审计局、投资集团及本办法规定区域内各镇(区)、街道政府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职责是落实、研究、协调并解决退城进园(区)企业搬迁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及补偿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改经信委(领导小组常务工作由市发改经信委、规划局、国土局、财政局、审计局和投资集团负责)。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对企业搬迁工作进行组织发动;审定企业搬迁方案、评估报告、补偿资金、土地出让净收益的补贴额度。
建立由领导小组组长负责,发改经信委牵头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并研究解决企业搬迁中的具体问题,向领导小组及时汇报企业搬迁进展情况。
各部门职能:
市发改经信委:负责牵头退城进园政策的制定、落实牵头组织工作。组织牵头企业退城园申请的受理、小组成员单位工作协调,补偿测算、企业搬迁协调、验收组织等工作。
市规划局:负责退城进园企业所属宗地规划性质及现状的审核审查工作,并出具审核审查意见。
市国土局:负责退城进园企业所属宗地所在区域、现状性质及抵押、质押情况的审核审查,并出具审核审查及是否符合《实施办法》规定的意见;负责退企业城进园补偿测算中扣除土地收储收取的各项规费的审核审查,并负责解释所对应的政策依据。
市财政局:负责企业退城进园补偿测算中扣除财政规费的审核审查,并负责解释所对应的政策依据。
市审计局:负责企业退城进园土地、房屋及地上附属物等评估报告内容及价值的审核审查工作。并对补偿金额进行审计。
市投资集团:承担退城进园企业土地收储,企业搬迁,资产交接,搬迁验收,土地、房屋及地上附属物的权属变更,资产管理,并根据《丹阳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市政府要求拟定开发利用计划规划;负责退城进园傿补偿协议的起草签定,补偿拔付等工作。
第五条 城区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业企业应当根据产业布局发展规划,向市经济开发区或各镇工业园(区)转移:
(一)不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城市功能格局有影响的;
(二)不符合环境保护规划,影响城区环境改善的;
(三)优化产业布局、调整产业结构需要搬迁的;
(四)因公共利益需要占用企业土地的;
(五)其他需要退城进园(区)的企业。
第六条 企业退城进园(区),应按照其行业特征在工业用地规划范围内的市经济开发区和各产业园(区)内统筹安排。
第七条 企业实施退城进园(区),除按规定可以享受国家和省相关政策支持外,还可同时获得以下政策或服务支持:
(一)企业可以享受以下用地及补偿政策:
1、土地投资强度按现行工业用地标准执行;
2、厂房等地上附着物按市政府相关规定补偿;
3、根据企业的实际用地情况,市政府在我市工业用地计划的总盘中,优先安排退城进园(区)工业企业的用地指标,保证退城进园(区)落户用地,并按照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4、企业原地块土地使用权,在符合城市规划和规划部门已明确其功能的前提下,由市投资集团统一按照商业、住宅(商业占比10%)基准地价评估收储,土地评估总价款在扣除出让规费、支付前期开发成本和对原土地使用者的土地及地上地下附着物的成本价的给付,并划出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包括廉租房基金、解困基金、水利基金、教育基金、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和市级土地收益等)后,剩余土地净收益部分将根据退城进园(区)企业的实际情况由财政予以补贴。其中,需要安排土地指标的,可补贴土地出让净收益的50%;无需安排土地指标的,可补贴土地出让净收益的70%,化工企业与工业企业一致;
5、市投资集团作为土地收储部门先期支付土地收储补偿总额的30%交被搬迁单位作为搬迁启动资金,余款根据搬迁进度分期给付,完成所有资产相关要件交接手续后结清。
(二)对符合环保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企业,积极争取和优先安排国债资金、省市级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奖励资金,并简化办理环评手续;
(三)企业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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