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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关爱行动系列推选表彰工作实施办法
(第七届深圳关爱行动组委会秘书长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弘扬关爱精神、传播关爱理念,营造“关爱·感恩·回报”的社会氛围,进一步完善深圳关爱行动表彰激励机制,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深圳关爱行动推选表彰工作,每年举行一次。推选表彰深圳关爱行动的年度先进单位、个人以及优秀活动等。
第三条 深圳关爱行动系列推选表彰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先进性原则。系列推选所产生的先进单位和个人,须在其各相同领域、相同行业或同类型先进中事迹突出,具有代表性和示范性。
(二)程序性原则。推选工作须严格遵守本办法所规定的推选程序,确保推选过程严谨、规范和公开、公平、公正,推选结果为市民所信赖。
(三)激励性原则。“百佳市民满意项目”、“优秀组织单位”、“先进工作者”等项目的推选,应考虑获奖面与参与面相吻合,确保获奖面广泛,以调动社会各界参与关爱行动的积极性。
(四)均衡性原则。评审以市民投票结果作为主要依据,同时适当考虑各区、部门和行业之间的平衡,确保各区、各领域、各行业都有先进代表出现。
第二章 奖项设置
第四条 深圳关爱行动系列推选设立以下14个奖项:
(一)深圳关爱行动“十佳爱心人物”、“十佳爱心家庭”、“十佳爱心企业”、“十佳爱心社区”;
深圳关爱行动“十佳爱心人物提名奖”、“十佳爱心家庭提名奖”、“十佳爱心企业提名奖”、“十佳爱心社区提名奖”;
(二)深圳关爱行动“百佳市民满意项目”、“十佳创意项目”;
(三)深圳关爱行动“优秀组织单位”、“先进工作者”、“十佳编辑记者”;
(四)深圳关爱行动“优秀新闻作品”。
第五条 “十佳爱心人物”、“十佳爱心家庭”、“十佳爱心企业”、“十佳爱心社区”及其提名奖每个奖项各推选表彰10人(家);“十佳编辑记者”推选表彰10人;“百佳市民满意项目”、 “十佳创意项目”、“优秀组织单位”、“先进工作者”、“优秀新闻作品”表彰数量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三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深圳关爱行动组委会成立推选初评小组,由市文明办、市关爱办、深圳特区报社、深圳商报社、深圳晚报社、晶报社、深圳广电集团、专家学者组成,负责评出各奖项的入围候选名单。初评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第七条 深圳关爱行动组委会成立推选表彰工作委员会,由市文明办,市关爱办,深圳报业集团深圳特区报社、深圳商报社、深圳晚报社、晶报社,深圳广电集团,深圳出版发行集团,专家学者,市人大政协代表组成,负责评出各奖项的最终结果。评审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第八条 深圳关爱行动“十佳爱心人物”、“十佳爱心家庭”、“十佳爱心企业”、“十佳爱心社区”及其提名奖分别由深圳特区报社、深圳晚报社、深圳商报社、晶报社具体承办。由深圳特区报社、深圳晚报社、深圳商报社、晶报社分别指定1名编委负责推选工作,制定推选方案、宣传报道计划,挖掘典型事迹。推选工作方案和宣传报道计划须报市关爱办、市文明办审批。深圳关爱行动各承办、协办及支持单位应积极组织推荐。
第九条 深圳关爱行动“百佳市民满意项目”、“十佳创意项目”、“优秀组织单位”、“先进工作者”、“十佳编辑记者”评选,由市文明办、市关爱办制定推选方案,由深圳关爱行动各承办、协办及支持单位负责组织推荐,由深圳报业集团、深圳广电集团负责宣传报道。
第十条 深圳关爱行动“优秀新闻作品”推选,由深圳市新闻工作者协会具体承办。深圳市新闻工作者协会须将推选工作方案和宣传报道计划报市关爱办、市文明办审批。各媒体应积极组织推荐。
第四章 推荐评选
第十一条 每届推选表彰工作启动时,由市关爱办印发推选表彰先进集体及个人、优秀活动的通知。
第十二条 系列推选的基本标准如下:
(一)“十佳爱心人物”及“十佳爱心人物提名奖”
长期热心公益事业,在赈灾、扶老、助残、救孤、济困、助学、助医等方面有突出贡献者;或奉献爱心的事迹感人,对弘扬关爱精神、构建和谐社会、推动关爱事业的发展具有示范作用者;或见义勇为、舍己助人,在抢险救灾中表现突出者。
(二)“十佳爱心家庭”及“十佳爱心家庭提名奖”
敬老爱幼事迹突出、家庭和谐,且热心公益事业、将更多的爱奉献给他人和社会,乐善好施、长期帮困助弱,感动并影响周围的家庭。
(三)“十佳爱心企业”及“十佳爱心企业提名奖”
遵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关心员工生活,逐步改善员工生产生活条件,提高员工福利待遇,保障员工权益,及时为员工排忧解难;注重人文关怀,劳动关系和谐,精神文明建设成绩显著;积极参与深圳关爱行动等社会公益事业,扶贫济困、乐善好施,履行社会责任成绩显著的企业。
(四)“十佳爱心社区”及“十佳爱心社区提名奖”
治安良好,管理规范,社区文化体育活动丰富;积极响应深圳关爱行动,尊老爱幼、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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