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试行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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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试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南区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增强经济发展的动力和竞争力,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南区办事处批准设立,由南区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促进南区经济发展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的额度由南区办事处按年度下达。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款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科学决策和绩效评价制度,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四条 为规范专项资金使用,成立南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南区办事处主任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分管经信、财政的区领导担任副组长,经信、财政部门的相关负责人担任小组成员。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经信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六条 经信局是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拟定南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试行管理制度,根据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效果,对本制度适时提出修改意见,报领导小组批核; (二)提出年度专项资金总预算计划,受理专项资金扶持资助项目的申请、审核、组织项目评审等; (三)跟踪资助项目的实施,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对资助项目开展绩效评价。 第七条 财政分局是专项资金的发放、审核、监管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审查专项资金年度决算,按规定拨付扶持资助资金; (二)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和分配情况,对专项资金使用开展绩效评价。 第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保专项资金按本制度规定使用; (二)制定科技、技改项目投资预算和负责项目实施; (三)对科技、技改项目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按要求提供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及附属材料。 第三章 资助对象、范围、方式、条件和标准 第九条 扶持资助对象 在南区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且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在南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正常、管理科学、会计核算规范、行业优势明显、信誉良好的企业以及符合扶持资助条件的个人。 第十条 扶持资助范围设定为下列子项目 (一)科技创新扶持资助; (二)知识产权创造扶持资助; (三)技术改造扶持资助; (四)外贸贡献扶持资助。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资助条件和标准等由各扶持资助范围子项目实施方案(见附件)予以明确。 第四章 资金申请及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申请原则上安排每年集中办理,由符合资助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向经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经信局对单位或个人申请资料进行严格审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专项资金申请是否符合申报条件; (二)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 (三)涉及申请项目资金扶持的,核对申请材料是否真实、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及省、市产业政策鼓励方向。 第十四条 经信局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和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企业报送资料中需要其他部门进行审核的,经信局统一提交有关部门审核,并根据审核意见,上报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最终审定,拟扶持资助名单将在南区政府网站上公示。 第十五条 财政分局完成资金安排后,经信局通知获扶持资助的企业或者个人办理资金划拨手续。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扶持资助: (一)企业在当年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二)企业存在偷税漏税、走私造假等违法行为的; (三)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第五章 资金使用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经信局、财政分局定期对专项资金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需要提请审计办或委托中介机构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发现问题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上述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由财政分局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经信局3年内不受理该单位或个人申请专项资金。 第十八条 领导小组加强对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的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 第六章 专项资金争议与投诉 第十九条 拟扶持资助名单在公示期间,有企业或个人对公示名单有异议的,可向经信局提出: (一)经信局根据申诉人提供依据和理由,对存在争议的扶持资助项目展开调查和材料复核 ,调查结果将在10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诉人。 (二)存在争议的扶持资助项目在调查后,符合扶持资助条件的,经信局将调查结果上报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作最终审定。 (三)存在争议的扶持资助项目在调查后,发现不符合扶持资助条件的,经信局将调查结果上报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并提请撤销扶持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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