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安镇沙头社区工作综合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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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安镇沙头社区工作综合管理制度 一、农业投包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保障广大居民的利益,对凡不按《农业承包合同书》及《沙头农业承包方案》内容条款规定履行的承包户(以户为单位),三年内一律不准参加社区所有的农业投包。 第二条:承包户未经得股份社理事会同意,不得任意改变基塘的用途及擅自扩大、缩小塘、地面积,违者负一切经济责任。承包户计划对基塘进行整治的,要先报股份社申请,经审核后方可进行动工,一切费用由承包户负责。 第三条:根据上级要求为改善空气环境,本次承包范围一律禁止饲养禽畜,违者交由上级有关部门处理,涉及的处理费用由承包户负责。 第四条:社区农业耕作环境及设施(即鱼塘、基地、排灌设施、河涌、地面水排放、电网、道路等),以投标当时的耕作条件不变(甲方或供电部门需要整治的除外),其余一律不再重新投入。 第五条:承包期内国家、政府、集体在承包范围(安装、加固、改建、维修电网、供水设施、设备等工程),承包户要无条件服从,在没有直接损害、破坏生产和地上搭建物损失的情况下,承包户不准索取集体经济补偿,有实际损失的按实际情况协商解决处理。 第六条:基塘投包后,承包人未经股份社审批同意,一律不准将基塘(土地)变相转给第三者耕作种养,违者缴收管理服务费100元以上至3000元以下,并且股份社有权单方终止承包合同,再另行重新公开投包(按金不退回,由集体没收)。 第七条:在承包期内政府、股份社征用该土地时,承包户必须无条件服从,征用土地补偿费属股份社所得,征用时股份社、承包户双方按如下规定履行。 股份社提前90天通知承包户做好退耕和清塘准备。 承包户在收到通知的90天后,仍未清塘和退耕的,视为承包户放弃地上物和鱼 塘养殖物。 (3)承包户承包后,不管种植和养殖何物(包括棚舍及设备等),股份社只补偿本承包 合同的投包租金(一年)给承包户,除此之外,不作任何补偿。 第八条:使用农网电力注意事项:现有开设使用的承包户可到供电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对未有办理新开用电的承包户要自行到供电所办理及缴交所有开户费用。如因农网建设、故障、错峰、维修造成停电,发生死鱼等事故的,一切损失和责任由承包户自行承担,建议承包户根据各自养殖实际,配备相应的应急发电设施。 二、国土建设管理规定 第九条:居民凡需要在房屋实墙外边安装星棚、帐篷、彩篷的,首先要向居委会建设管理办书面申请,再按有关建设要求进行施工。①在社区主要大路两旁的建设高度,要求规定不能低于4.3米,未达到4.3米高度不能搭建。②搭建宽度,从最小0.3米至最大1米不等,具体视符各路段实际情况决定。 第十条:对占用集体土地(如耕地、住宅地、零星土地)的要公开处理,在处理前属实已使用的,要收回土地租金。 第十一条:在全社区范围建设房屋,一律禁止化粪池和门口梯级建出屋外,有违犯者责令整改,对现时无法进行整改的,待房屋拆旧重建或改建时进行整改。 第十二条:对经检查发现出租屋的化粪池属直排的,在规定时间内不自行整改处理的,居委会实行村民自治,停租处理,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居民建房屋时,凡在社区范围内倒水泥完毕后被发现有将水泥车清洗后的水泥砂流入下水道的,屋主须负责清理下水管理,未清通或清理不干净的,须支付居委会请人清理的费用。 第十四条:居民对土地必须依法使用,不得擅自非法占用搭建,违者交由镇国土和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凡社区居房屋新建、拆建或改建的,须先到居委会办理报建手续,并缴交3000元/宗(不计利息)的搭棚安全和场地清理保证金,待建设完毕经验收合格后退回屋主。 第十六条:社区范围内的所有房屋,如遇上街巷、道路线路改造时,居民住户必须配合居委会和相关部门开展工程施工,对无理阻挠及不配合工作开展者,居委会将采取停止协助办理相关手续的处理。 三、车辆停放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社区街巷、道路车辆停放管理分两种办法:(1)有划定车位的规定按序入位停放。(2)无划定车位的要自觉按照实地停放情况,有序停放车辆,并不能影响交通和行人安全,否则作乱停放车辆处理。 第十八条:社区街巷、路、公共场所有警示车辆严禁进入和停放的地方,一律要自觉遵守交通管理秩序,严禁进入和停放。拖拉机严禁进入和停放在社区街巷,对违例警告屡教屡犯者给予强行拖车或教育整改。对有严禁进入和停放的地方,因特殊业务或紧急情况要及时进入或停放的,必须到社区综合管理服务站办理申报登记手续,经同意批准后才能进入和停放,否则作乱停放车辆处理。 第十九条:对违反社区车辆乱停、乱放、乱进入者,居委会报相关部门处理,一切责任由车主负责,请大家自觉遵守。 四、建筑材料,杂物堆放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社区街巷、路、公共场所,居民在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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