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农业大学公共选修课程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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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农业大学公共选修课程管理规定 华南农办〔2011〕10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公共选修课程是人才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行学分制和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保证。为加强和完善学校公共选修课程的管理,确保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共选修课程应具备时代性、科学性和实用性的特点,其目的是为了拓展学生知识面,优化学生知识结构,提高学生的思想水平和综合素质,培养学生的人文精神和科学精神,增强学生服务社会的能力。 第三条 公共选修课程主要由两大类构成,一是人文社会科学类课程,二是自然科学类课程。 第四条 每门公共选修课程为32学时,2学分。 第二章 课程的开设 第五条 申请新开设公共选修课程的教师必须在前一学期(每年4月或10月)填写《华南农业大学开设新课程申请表》(一式3份)连同课程教学大纲送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后报教务科审核备案。原则上每位教师可以申请开设一门公共选修课程。 第六条 公共选修课程的主讲教师必须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所申请的课程必须与教师目前所从事的学科专业相关。 第七条 任课教师应根据教务处下发(一般在第八周)的通知,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教务管理系统申请下学期公共选修课程教学任务。原则上同一门课程一学期最多可以开2个教学班。 第八条 凡申请开设的课程,任课教师必须做好开课的准备,按计划依时开课。 第三章 课程的修读 第九条 学生必须依据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修读公共选修课程,原则上应在第7学期之前修完教学计划要求的公共选修课程并取得学分。 第十条 学生选课需登录教务管理系统,每学期按照教务处的安排上网选课和核实已选课程,逾期不再办理补退选手续。 第十一条 凡与本专业教学计划中的必修课程和专业选修课程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公共选修课程,无论学时多少,均不得选读。 第四章 课程的考核 第十二条 公共选修课程的考核方式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特点,按《华南农业大学学生学业成绩考核管理规定》(华南农办〔2006〕22号)要求自行决定。 第十三条 未办理选修公共选修课程手续而自行听课者或旷课学时累计达该门课程学时三分之一者,均不得参加课程考核;已参加课程考核的,学校不予登记课程成绩。 第十四条 学生因外出实习无法继续上课者,必须于外出实习前一周由学院开具相关证明向任课教师请假,返校若缺课未超过该课程三分之一学时可继续上课;如因外出实习无法参加课程考核者,任课教师应予另行安排考核。 第十五条 已报选的公共选修课程均参与学期末学分绩点的计算,不参加已选课程的修读或考核者,课程成绩将以0分计算。 第十六条 学生放弃公共选修课程的考核或考核不及格均不能取得学分,但可重修该门课程或另选其它公共选修课程进行修读。 第五章 课程的管理 第十七条 为充分利用学校资源,公共选修课程选修学生人数不足30人的,原则上不予开课。 第十八条 如果连续两个学年(4个学期)的每学期修读学生人数不足30人或者未申请开出的,将取消该门课程。 第十九条 每学期公共选修课一经安排不得随意更改,若任课教师开出的公共选修课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变动时,应提前通知或在公共选修课安排表公布后一周内与教务处教务科联系。 第二十条 课程进度和教学安排不得随意变动,任课教师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调(停)课的,应按《华南农业大学调、停、补课管理暂行规定》(华南农大(办)〔2000〕第18号)办理调(停)课手续,并由任课教师负责通知学生。 第二十一条 对已开出的公共选修课程,为确保该门课程的开设及其教学质量,学校每学期按修读该门课程的学生人数给予一定的开课经费;开课经费由学院负责管理,由任课教师支配使用。 第二十二条 公共选修课程的学分不能替代必修课程、专业选修课程的学分。 第二十三条 跨校修读的课程,其所得学分可以替代公共选修课程学分。 第二十四条 修读辅修专业、双学位专业的学生如中途放弃修读辅修专业或双学位专业,其已修读的课程学分可以替代公共选修课程学分;学生转专业后,其转专业前已修读的新专业教学计划外的课程学分可以替代公共选修课程学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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