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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水利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终身责任制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增强水利工程建设从业单位质量责任意识,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和水利部《贯彻质量发展纲要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等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的各类水利工程在其合理使用年限内的质量管理工作。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由设计单位在初步设计文件中加以明确,自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之日起算。
第三条 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质量检测等从业单位是水利工程质量的责任主体。项目法人对水利工程质量负总责,勘察单位对勘察成果质量负责,设计单位对设计成果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承担直接责任,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质量检测单位对检测结果负责。相关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质量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并承担相应经济责任。
第四条 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以下简称法人代表),应按各自职责对所承担项目的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因工作失误导致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除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外,还要依法追究从业单位法人代表的领导责任。
第五条 勘察工程师对其签字的勘察成果文件(报告)负责。设计工程师对其签字的设计文件(报告)负责。施工单位委派的工程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责任人按照各自职责对施工质量负责。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按照各自职责对监理工作负责。质量检测单位从业人员按照各自职责对其签字的检测成果负责。各单位应建立质量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强化对关键岗位持证上岗情况的检查,严格按照质量规范进行操作。因违规操作或失职渎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从业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终身责任制是指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质量检测等从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按各自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原单位的相关人员,如发现在原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规定,或未切实履行相应职责,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也要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第七条 全省水利工程项目建设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实行责任主体法人代表授权和项目负责人书面承诺制度。水利工程建设的项目负责人,为承担水利工程建设的责任主体的法人代表或经法人代表授权直接负责该项目的人员,具体是指项目法人单位的法人代表、勘察单位的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监理单位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检测单位的项目负责人。
第八条 水利工程项目开工建设前,监理、施工等单位的法人代表应当及时签署授权书(格式见附件1),明确本单位在该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勘察、设计、质量检测等单位在签订合同后、开展业务工作前由单位的法人代表签署授权书(格式见附件1)。经授权的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但并不因此而免除责任单位和其他人员的法定责任。
第九条 各责任主体的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法人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格式见附件2),连同法人代表授权书,由项目法人报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作为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必备资料,同时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项目负责人如有变更,应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重新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人代表授权书,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项目负责人变更后,原项目负责人的相应法定责任不能免除。
第十条 本办法施行时未完成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的水利工程项目,其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测等单位的法人代表应当补签授权书,明确本单位在该工程的项目负责人。经授权的各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本办法施行60日内补签水利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人代表授权书,由项目法人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对未办理授权书或承诺书未备案的,质量监督机构应督促其改正。
第十一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授权书、承诺书信息的管理。凡责任主体提交备案的授权书、承诺书,必须做到签署规范、笔迹清晰,不能有无法辨认的字体。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要结合日常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核对授权书、承诺书的信息是否真实,有关签字与工程资料中的签字是否一致,发现存在疑点或与工程资料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要严肃认真核查处理。
第十二条 项目法人应在工程施工现场明显部位设立质量责任公示牌,载明项目法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应于该项目全部的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在工程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制作标准见附件3),载明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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