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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大学化学危险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化学危险品的安全管理,严防事故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学校正常的工作秩序,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化学危险品,是指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规定的分类标准中的爆炸品、压缩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等七大类化学品。
第三条 凡购买、储存、生产、使用、运输和销毁化学危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有关人员,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严格遵守本办法,并取得显著成绩者,学校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我校化学危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由分管安全工作的校领导统一领导。
第六条 学校保卫处、教务处是我校化学危险品安全的主管部门。
第七条 各使用单位应由一名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负责,并指定具体的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化学危险品的购买、仓储、供应、使用等工作。
第八条 部门单位的职责
1、保卫处、教务处负责建立健全学校化学危险品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2、各使用单位要经常向本单位师生员工进行安全教育,组织必要的安全管理和技术培训,提高全体人员的安全管理意识和安全使用水平。同时,定期组织本单位安全检查,并根据公安、劳动、卫生、环保等主管部门的通知,有计划有步骤地采取防范措施,迅速消除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3、由于化学危险品处理不当而发生事故时,保卫处、使用单位要根据预案及时采取处理措施,并认真做好善后工作。同时,学校将根据事故性质及后果,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九条 各使用单位应建立化学危险品统一管理岗位责任制。本单位化学危险品的保管人和领用人,应当参加消防安全等业务培训,要明确岗位职责,保管人要相对稳定,不得任意调换。
第三章 化学危险品的存放
第十条 化学危险品必须存放在条件完备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应当符合有关安全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湿、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并设专人管理。
第十一条 化学危险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应达到规定的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
第十二条 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地点存放。
第十三条 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第十四条 化学性质或防火、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存放。
第十五条 对爆炸物品、剧毒物品应严格遵守“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使用,双人运输,双把锁”的制度。
第十六条 对于剧毒化学试剂、药品,各使用单位应根据具体需求,精确计算用量,必须是一日一次的用量,严禁存放在实验室。
第十七条 化学危险品库的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出入库管理制度,审批手续必须完备才能予以发放,实行双人双锁管理,精确计量和记载,严加保管。
第十八条 压缩气体(剧毒、易燃、易爆、腐蚀、助燃)钢瓶管理
1、要存放在安全地方(加锁铁柜或单独房间内)。
2、不可靠近热源,可燃、助燃气瓶使用时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
3、化学性质相抵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要分开存放。
4、不得使用过期未经检测的气瓶。各种气瓶必须按期进行技术检测: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每二年检测一次;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测一次;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五年检测一次。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或损伤时,应提前进行检测。
5、气瓶内气体不能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或重量,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
6、气瓶的瓶帽要保存好,充气时要戴好,避免在运输装卸过程中撞坏阀门,造成事故。
第十九条 化学危险品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
第二十条 储存化学危险品的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并根据消防条例配备消防力量、消防设施以及通讯、报警等必要装置。
第四章 化学危险品的申购与报废
第二十一条 剧毒品、爆炸品一般由学校使用单位负责申购。数量较大等特殊情况,须先提交申请报告,详细写明品种、数量、用途等,经本单位分管领导同意,报保卫处、教务处审核后,送主管校领导审批,批准后由校长办公室开具介绍信,由使用单位指定专人负责统一采购领用。购买爆炸物品的人员还必须持有海口市公安局核发的《爆炸物品采购证》。
第二十二条 采购下列化学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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