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11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原创力文档(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华中师范大学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理顺学校与学院的责权利关系,充分发挥学院办学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建设教师教育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大学的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校院两级管理,就是要以权责划分为核心,整合优化学校教育教学资源,形成学校和学院两个管理层级。通过学校分权和管理重心下移,转变学校部门的管理职能,明晰学院的办学主体地位,形成学校宏观决策、部门协调配合、学院实体运行的管理模式,切实提高办学水平和效益。
第三条 学校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办学单位,依法享有教学、科研、行政及财务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学院是学校党政领导下的二级管理组织,是学校的管理重心,是教学、科研的组织实施单位,对本学院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实行统筹管理,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具有充分的办学和管理自主权。
第四条 学校对学院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以考核评估为主要方式管理学院工作,以发展规划和资源配置为主要手段引导学院工作,以监督制约为主要途径规范学院管理权力的使用。
第五条 为促进有组织的重大科研和交叉学科研究,学校设立若干独立建制的研究中心(院、所)、工程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等研究机构,享有与学院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全委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学校重大问题由党委全委会或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依法依规全面负责学校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七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代表学校在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教学管理、科学研究、学科建设、队伍建设、学生管理、对外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管理等方面制定政策、组织协调、进行监督评估、提供服务保障。
第八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成立校园规划、经费预算、人事编制、资源建设、学生工作、教师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等若干专门委员会,负责研究提出工作方案,贯彻落实党委和行政的决定。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事务的咨询和评定机构,由各学科领域内具有代表性的知名专家学者组成。主要负责审议学校学术发展规划、组织开展学校政策研究,咨询各类重要学术事宜、审议教师缺岗聘任的学术条件、推荐教授缺岗聘任人选、审定学校学术评价标准以及学术道德规范、调查和仲裁学术争议,调查和评定学术不端行为等工作。
第十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制定本校学位授予的实施细则,包括学位授予具体标准、决定学位授予方面的重大事项、审核学位点申报或调整等相关事项、审议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及审核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做出撤销已授予的学位和指导教师资格的决定等工作。
第十一条 教学委员会是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决策机构,由有关校领导、相关部处负责人以及学院领导和教师、学生代表等组成。主要负责拟订学校人才培养规划和人才培养方案并指导实施,拟订学校重要教学改革、教学基本建设项目和教学管理改革方案并指导实施,拟订专业建设计划并指导实施,审定课程建设标准并指导课程建设,指导专业评估和教学评估等工作。
第十二条 董事会是学校办学高层次咨询机构,由资助学校办学的董事单位、著名校友、社会贤达、校外著名专家组成,负责学校办学重大事项的咨询、筹措办学资金、与外部联系等工作。
第十三条 咨询委员会是服务学校管理决策的咨询机构,由学校有影响的现职和离退休教职员工代表组成,负责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重大决策事项的咨询与论证。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推进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改革发展重大决策、重要规划和实施方案实行通报制度;干部任免、职称评定、人员评聘的公示制度;设备采购、基建招标的监督制度;财务预决算和事业经费使用情况的通报制度;涉及职工、学生切身利益的专项公开制度。定期公布以上重要事项的办事依据、办事职责、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纪律和办事结果。
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校领导接待日、校务公告栏以及校内有关媒体等多种形式,积极推行校务公开。
第三章 学校与学院的管理权限和职责
第十五条 机构设置
(一)学校负责:
1.决定学校二级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与调整;
2.对学院设置进行统一规划,决定学院设置或撤销。
3.决定校级研究中心等研究机构的设置与调整。
(二)学院负责:
1.根据具体情况决定设置或撤销学院所属系(所)并报学校批复。
2.决定设置或撤销系(所)所属教研室(研究室)。
3.决定学院内部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与调整。
第十六条 战略规划与发展目标
(一)学校负责:
1.制定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总结评估。
2.对学院事业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进行指导、审定和监督,对学院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3.制定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并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