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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师范大学合同管理办法
(修订稿、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合同管理,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职能部门、群团组织、直属单位(以下简称部门)和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学院、教学部(以下简称学院)对外签订的合同。
学校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学校为一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协议。
学校与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平等主体之间进行经济、业务往来,需要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均应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
第四条 除本办法规定可由部门、学院签订合同以外,其他合同均由学校对外签订。
第五条 除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经学校同意可以刻制技术合同专用章外,其他部门一律不得刻制合同专用章。
第二章 合同订立
第六条 下列合同可由学院签订并加盖学院公章:
(一)教学研究基地、实习实验基地和社会实践基地建设合同;
(二)经校长办公会议授权签订的其他合同。
第七条 下列合同可由部门签订并加盖部门公章或技术合同专用章:
(一)后勤服务集团对外签订的和其经营有关的合同;
(二)科研项目合同;
(三)经校长办公会议授权签订的其他合同。
第八条 签订合同应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所签订的合同必须内容合法、标的明确、条款齐备、用词准确、权责分明、手续完备,必须写明签署地和时间。
订立涉及经费收支的合同,其履行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五年。
第九条 订立合同应审核对方的资信情况,分析其履约能力,查验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个人身份证、委托书等有效证明。
第十条 订立合同时,约定的履行地应当首先选择已方所在地,并提出确定由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或者仲裁机构仲裁。
第十一条 签约对方为非法定代表人的,应取得对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和委托期限并加盖公章。
第十二条 以学院、部门名义签订合同,由学院、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签发并代表学院、部门在合同上签名。
学院签订合同涉及的事项须经学校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应事先征得书面同意。
第十三条 以学校名义签订合同,由承办部门、学院或个人填写《杭州师范大学合同审批单》,并按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以学校名义签订教学研究基地、实习实验基地和社会实践基地建设合同,送学校归口管理部门审核,由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签发;以学院名义签订教学研究基地、实习实验基地和社会实践基地建设合同,送学校归口管理部门审核,由学院主要负责人批准签发。
(二)合作办学合同。国内外合作办学合同、国内建立附属单位合同和校企合作协议,依次送学校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校长批准签发;其他国内合作办学合同送学校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签发;
(三)对外投资兴办企事业单位合同。依次送学校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校长批准签发。
(四)技术合同。技术成果转让合同,依次送学校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校长批准签发;外来科研项目合同,送学校科研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签发;其他技术合同,送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签发;
(五)财产租赁合同、保险合同、融资借款合同、劳务合同、买卖合同和其他合同。标的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合同,送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签发;标的金额在100万元以下、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合同,送学校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报分管校领导批准签发;标的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合同,依次送学校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校长批准签发 。
第十四条 须经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批准的事项,在签发合同时,必须取得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议同意的决议或会议纪要并作为《杭州师范大学合同审批单》的附件。
对外投资兴办企事业单位合同、国内建立附属单位合同和校企合作协议和技术成果转让合同,在办理合同审批前须将学校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咨询意见书作为《杭州师范大学合同审批单》的附件。
学校归口管理部门在收到《杭州师范大学合同审批单》后二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会签。
第十五条 以学校名义签订的合同,除外来科研项目合同可由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承办部门、学院或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代表学校在合同上签名、加盖学校公章或者学校技术合同专用章外,其他合同由批准签发人代表学校在合同上签名并加盖学校公章。
批准签发人外出期间可以书面授权学校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代为批准签发合同。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加强合同信息安全保密工作,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涉及的技术、商业秘密或国家机密。
第三章 合同履行
第十七条 在履行合同中,凡涉及标的物交接的,双方应办理交接手续,形成文字或制作有效凭据收存备查。
第十八条 涉及合同履行中的收付款,学校财务部门应按下列要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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