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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培育和引导我区家庭农场规范健康发展,根据《广东省农业厅关于促进我省家庭农场发展的意见》(粤农〔2014〕310号)、《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州市农业局关于做好家庭农场注册登记和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穗工商联〔2015〕241号)、《广州市农业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家庭农场认定和扶持工作的通知》(穗农办〔2017〕11号)和《广州市农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家庭农场认定证样式的通知》(穗农办〔2017〕80号)等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白云区家庭农场的申报、认定和管理。
第三条 对白云区家庭农场的认定和扶持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优胜劣汰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和认定
第四条 申报范围。在白云区范围内,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生产经营单位,以家庭成员为经营主力,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从事农业集约化、商品化及适度规模化生产经营,达到一定经营规模并相对稳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五条 申报条件。申报区家庭农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营资格。家庭农场经营者原则上应是年满18周岁的、农场所在地在白云区行政区域内的拥有白云区户籍农民(农村社区居民)或在白云区连续三年以上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家庭农场已在工商部门完成注册登记。
(二)劳动力结构。家庭农场原则上应以家庭成员为经营主力。
(三)用地规范。家庭农场用地应是依法取得、合法拥有、能够提供有效证明的土地,可以是家庭承包经营土地,也可以是经营权流转获得的土地或租赁土地。流转的土地必须具有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且土地流转期或承包期在5年以上,保证经营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四)财务制度。实行独立的会计核算,具有完整的财务收支记录,符合财务规范要求。
(五)经济效益。有较高的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产品商品率;家庭人均纯收入超过广州市城镇居民的收入水平;有主导的经营品种、经营理念;对周边农户具有明显示范带动效应,有稳定的产品销售渠道。
(六)家庭农场类别和经营规模。粮食、蔬菜、水果种植和水产养殖生产经营等土地经营面积应不低于50亩,药材、花卉等其他经济作物种植面积或农业设施大棚面积应不低于20亩;从事野生动物养殖业的家庭农场,年收入达到150万元以上。
(七)环保优先。家庭农场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符合生态环境治理要求。
第六条 认定程序。
(一)自主申请。符合家庭农场认定条件的经营者自主向农场所在地的镇(街)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广州市白云区家庭农场认定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3.土地承包、土地流转或土地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4.家庭农场基本情况介绍(从业人员情况、生产类别、规模、技术装备、经营情况等);
5.从事野生动物养殖的须提供相关养殖许可证明。
以上材料均一式两份。
(二)镇(街)审核。镇(街)对家庭农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申报对象进行现场考察,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区农林局审核。
(三)区级审核认定。区农林局对上报材料进行复核,将符合认定条件的家庭农场名单征求区财政局、发改局、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国土规划局、环保局、科工商信局、安监局、食药监局、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意见,并在白云区信息网上公示7天后将结果报区政府审定。区农林局根据区政府的认定意见,进行家庭农场登记、建档,并颁发《广州市家庭农场认定证》和牌匾。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农场,由区农林局收回证书和牌匾,3年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
(一)取得家庭农场资格认定后,不直接组织农业生产经营,或采用转包、转租经营方式的;
(二)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破产或被兼并的;
(三)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获得家庭农场认定资格的;
(四)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五)出现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家庭农场的日常业务的监督管理,区财政局、发改局、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国土规划局、环保局、科工商信局、安监局、食药监局、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能对家庭农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白云区农林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五年。
附件:广州市白云区家庭农场认定申请表
附件
广州市白云区家庭农场认定申请表
农场名称
农场地址
农场主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户籍所在地
家庭务农人数
总人数
经营类型
经营品种
生产规模
(亩)
年产值
(万元)
注册资金
(万元)
流转土地面积(亩)
流转土地年限
承包土地面积(亩)
承包期限
镇(街)意见
(盖章)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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