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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大学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贯彻落实国家计划生育法规、政策,进一步促进学校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在职和退休教职员工、全日制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和博士后;户籍暂留学校的已出国学生和毕业离校学生;校内各单位、部门雇用的聘用工、临时工和租住我校房屋的流动人口。
第三条 学校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任务的第一责任人。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考核各单位及其负责人工作实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任组长的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学校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在上级计划生育部门和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负责全校计划生育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和计划生育部门关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思想、方针、政策和决定,组织监督计划生育法律、规章制度的实施。
(二)依据上级制定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以及下发的文件,制定学校计划生育规章制度、工作计划。
(三)研究决定学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宣传人口科学理论、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五)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完成情况的考核、兑现工作。
第五条 学校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下设的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全校人口与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积极宣传、贯彻落实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政策、规定,做好全校教职工晚婚晚育、优生优育、避孕节育和生殖健康等工作。
(二)负责学校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印制,组织各单位、各部门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并监督检查其履行情况。
(三)加强与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的联系。及时填报各种统计报表,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文件资料的留存、整理及建档工作。
(四)加强与校内各单位、各部门间的联系,组织协调各单位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中的业务指导、服务培训等工作,认真做好全校育龄女教工和流动人口的登记造册、查证验证工作。
(五)负责对全校兼职干部进行业务培训和指导。
(六)按规定上报、领取、发放、管理《计划生育服务证》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做好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的通知工作,做好结婚登记、出生登记、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咨询等各项日常管理工作。
(七)做好流动人口和重点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八)组织每年度学校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召开的各种会议。
(九)查处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督促其认真贯彻依法管理。
第六条 各单位、部门设计划生育分管领导和兼职干部。计划生育分管领导要在学校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切实负起对本单位、本部门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责任,真正做到亲自抓、负总责。计划生育兼职干部要在本单位分管领导和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的领导下,加强政策、法规和业务学习,依法管理,协助分管领导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一)计划生育分管领导的职责:
1.认真宣传贯彻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经常组织教职工学习,同时做好具体政策咨询解释。
2.负责落实与学校签订的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完成各项相关的指标任务,保证本单位教职工(包括集体工、聘用工、临时工、出国、外出学习、病休、待聘、租房等重点人员)和学生不出现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问题。
3.掌握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基本情况,及时了解并解决存在问题,完成交办的任务。
4.做好本单位雇用人员和外来租住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
5.指导和支持兼职干部开展工作,帮助解决困难。
6. 按时参加学校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及计划生育办公室组织的会议和有关活动。
(二)计划生育兼职干部的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我校有关规定,做好晚婚晚育、优生优育、避孕节育和生殖健康等知识的宣传工作。
2.全面掌握本单位教职工(含集体工、聘用工、临时工、出国、外出学习、病休、待聘和租房等重点人员)和学生的婚育情况,协助分管领导落实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规定的各项指标及任务,当好领导的参谋。
3.负责已婚女教职工《计划生育服务证》的申报、领取,使其做到持证生育,并做好独生子女证的申请和领取工作。
4.建立健全有关帐卡,按照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要求,准确、及时填写各种统计报表。
5.做好集体工、聘用工、临时工、出国、外出学习、病休、待聘、租房等重点人员的统计、管理与服务,查验跨旗县流动人口和租房者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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