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定稿).doc

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定稿).doc

  1. 1、本文档共24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原创力文档(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平榆高速公路 \s 1,36098,36107,0,,施工监理实施办法 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平榆高速公路工程管理,有效控制工程投资,做好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工作,根据省交通运输厅《山西省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及《工程变更月报表制度》等文件,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条款。 第二条 凡从事平榆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勘察设计、监理、监控、施工等单位均应维护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的严肃性,若无充分依据证明原方案不可行,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时,应遵照本管理条款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项目设计变更的基础文件为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本管理条款所指工程变更是指自平榆高速公路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四条 工程变更费用以业主的最终签认为准。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任何单位都不得施工,不予以计量与支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变更虚报工程量或提高单价。 第五条 变更方案的确定,应按照集体评审的原则进行,各施工单位、总监办应附评审会议纪要或讨论意见,并附参会人员名单。 第六条 进行变更时,事先应周密调查,必要时备有图片资料。各单位应提前熟悉设计图纸,增强工作的可预见性,对现场实际情况进行认真研究,合理提出设计变更方案,妥善做好设计变更工作,杜绝单方面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 第七条 建管处负责平榆高速公路设计变更的管理工作,各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的职责,负责相应的工作。 第二章 变更分类 第八条 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三类。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设计变更: 1、路线起讫点和主要控制点发生变化的; 2、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3、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4、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5、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6、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第十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设计变更: 1、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2、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3、连续长度300米以上或累计长度1公里以上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治方案发生变化的。 4、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5、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6、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7、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8、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9、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10、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11、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300万元的。 第十一条 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设计变更。 第三章 范围和原则 第十二条 设计变更的范围包括: 1、设计明显错误、遗漏或违反技术标准及技术规范。 2、设计图纸与实际施工现场不相符合的。 3、地质、水文条件发生较大的变化。 4、由于水利、工矿、文物、环保等方面不可预见因素而必须变更原设计方案。 5、上级主管部门、建管处、地方政府提出的为满足某种需要而新增的工程或要求扩大建设规模等。 6、保持原设计标准质量,可降低投资或不增加投资,能解决特殊技术问题或对缩短工期效果明显,或保护生态环境效果显著。 7、在原设计方案优化或进一步完善设计提出的变更。 8、其他特殊情况。 第十三条 设计变更的原则: 1、节约资源、少占耕地、利于运营和环保; 2、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 3、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缩短工期; 4、精简节约、经济合理; 5、在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前提下,尽可能采用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6、兼顾建管处、施工单位和工程项目外其它第三方的利益,不能因工程变更而损害任何一方的正当利益。 7、因施工单位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造成增加造价或延长工期的责任,由施工单位承担。 8、经过审批的变更,原则上不能再次变更。 9、工程变更要坚持集体会议研究、分级审批、先审批后变更的原则,按程序经批准后方可实施。严禁违反规定,先变后报,肢解上报或瞒报、不报行为。参加会议人员:建管处的有关领导、总会计师、纪检书记、各部门负责人,由综合办公室做好会议记录。 10、设计变更原则上应有原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文件或由原设计单位派驻现场的设计代表签署意见。 11、建管处、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及当地政府均可提出设计变更的建议和要求。监理、施工单位有义务对施工中发现的设计问题及时上报建管处,并有义务做好已批准设计变更工程的实施工作。 第四章 程序和方法 第十四条 重大、较大设计变更由建管处提出审查意见后报省交通运输厅主管部门审批;一般设计变更由建管处审批。对于影响到结构安全、环境保护的一般设计变更,报省交通厅主管部

文档评论(0)

150****8484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