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专题_继承法.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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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案例1 继承开始的法律意义 【案情摘要】 甲、乙夫妻二人有共有房屋12间。甲有一母丙,乙有一父丁;1999年,甲因心脏病突发死亡,当时,妻乙已有8个月身孕。两个月后,妻乙在医院产下一4斤重的男婴。该男婴因患有严重的先天性心脏病,出生3小时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两个月后,乙与甲母丙因继承甲的房产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问题】 1.一审法院判决认定:12间房屋扣出6问归乙所有;剩余6间为甲的遗产,由乙、丙各继承3间(因胎儿已死)。该判决是否正确? 2.若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上述一审判决是否正确? 案例2 继承的开始与遗产分割的一般原则 【案情摘要】 甲丧偶,有4子均已成家各有子女,并与甲分家单过。一日,甲同长子乙乘车外出,坠入山涧双亡。甲遗有一笔财产。 【问题】 1.此案当如何继承? 2.乙妻和乙子应各得多少遗产? 3.若有证据证明乙先于甲死亡,乙妻和乙子又应各得多少?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参考结论】 1、首先,推定甲先于乙死亡。 2.甲死,其四子(包括乙)继承其遗产。现乙死,其继承份额当有其妻一半(夫妻共同财产)余者由乙妻、子分。 3.乙先于甲死,乙的继承份额由乙子代位取得,乙妻无份。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 案例:继承的顺序(一)   王X与徐甲1983年结婚,次年徐甲继承了父亲楼房3间。1985年冬,徐甲患病,同年 12月故去。当时王X正怀孕,由于过度劳累悲伤,引起早产,1986年元月12日生一男孩,第二天男孩死亡。王X也因破伤风于1986年元月31日死亡。徐甲的哥哥徐乙与王X的母亲金X安葬了王X。徐乙认为自己安葬了弟弟、弟妹,3间楼房系徐甲的遗产,应该归他所有;金X认为房产有她女儿王X一份,她有权继承,不应全部归徐乙。 【问题】 根据我国《继承法》及有关法律规定,该楼房3间是否是徐甲的遗产?徐乙有没有继承遗产的权利,金X有没有继承的权利?应当由谁继承?为什么? 案例3 继承的顺序(二) 乙幼年丧父,由母亲抚养成人,婚后,与妻子共建瓦房12间。1960年生一子丙。1970年乙死亡。乙母自乙婚后一直与乙的哥哥甲同住,直至1974年病故。1975年乙妻去世。丙即与甲共同生活,乙家12间房被收作公房。1981年落实私房政策时,将12间房发还给甲。现丙要求继承,与甲发生争议。乙夫妇及乙母均未留遗嘱。 【问题】 1.乙死后,房屋应由谁来继承?作为乙的遗产应有几间屋?各继承人应分别继承几间? 2.乙母去世后,谁有权继承她的房产?各应得几间? 3.乙妻死后,应遗有多少间房产?由谁继承? 4.最后,谁对全部房产继承最多?有几间? 【参考结论] 1、乙妻,乙母,丙;6间;各2间。 2.甲,丙;各二间。 3.8间;丙。 4.丙;11间。 案例1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经有关单位或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取消其受遗赠权 【案情摘要】 文X,7岁丧母,15岁时父得不治之症。父临终前,把文X及其妹托付给他们的姑妈抚养。当时父当着几位乡亲和文X、文x妹妹的面对文X的姑妈说:“你帮我把这两个孩子养大,所遗8间房屋和家具、宅院都归你。”文X的姑妈流着泪答应了。 可文x的父亲死后才半年,文X的姑妈在占有了房屋、宅院、家具后,就把文X兄妹2人先后送给外地人“收养”。当时文X与妹妹虽然心里不情愿,但也无力反抗。现文X与妹妹均已长大成人。 [问题] 文X与妹妹可否要回父亲遗赠给姑妈的遗产? 案例2 遗赠的接受和放弃 【案情摘要】 罗某,生前酷爱收藏字画,曾立有一份公证遗嘱:书籍、字画赠闫某,其余财产由养女张某继承。1985年9月10日,罗某去世。1986年1月 20日,闫某亦病故。闫某之子料理父亲丧事的过程中发现了这份公证遗嘱的副件,于是在办完丧事后向张某索要罗某遗赠给父亲的书籍、字画,张某说:那是赠给你父亲的,他已死,你不能代位继承,所以这些书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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