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法律基础(期末).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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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法律基础 期末辅导 李蕊 什么是案例分析? 案例也称为个案、个例、事例或实例,最早属于医学领域,后来广泛运用于法学、军事学、教育学、管理学等学科。 所谓案例教学法(国外称为个案研究),是指将已经发生或将来可能发生的问题作为个案形式让学习者分析和研究,并提出各种解决问题的方案,从而提高学习者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一种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是19世纪70年代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兰德尔教授(C·C langdell 1826-1906)首创的。他编著的《合同法案例》是世界上第一本案例教学法的教科书。 目前,案例教学法作为一种新型的教学方法不仅遍及美国,也早已涉及美国以外的其他国家。我国虽然引进的时间不长,但在大学教学,特别是在管理学、法学中已引起了普遍重视。 法学教育领域中的案例教学法,是指在法学教学中,通过教师引导学生自主分析和研究现有案例释解成文法内容以及利用法律分析研究案例以培养学生实际应用能力的教学方法。 案例的解决方案 一、阅读并整理案件的事实 第一次先通读案件的事实,对案件有个大概的印象,而不要在第一次阅读后即急于追踪解决具体问题。再一次阅读案件事实,决定哪些是主要问题并给出初步意见。将事实加以整理系统化。找出当事人以及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和事实关系。 二、对法律关系和事实关系加以区分  1、提出“谁和谁发生什么法律和事实关系?”  2区分诉讼目标:民法要找到诉求的指向;刑法要找到刑责的指向等。 三、找出法律基础  1、适用哪国法律。  2、哪部法律或条款其法律后果。  3、如果有多个适用的法律根据,要考察每一个。  4、“归入”:将法律根据的抽象前提与案件的具体事实比较。 具体实例一 甲男与乙男于2004年打算共谋入室抢劫某中学暑假留守女教师丙的财物。当晚,乙在该中学校园外望风,甲翻院墙进入校园内。甲持水果刀闯入丙居住的房间后,发现房间内除有简易书桌、单人床、炊具、餐具外,没有其他贵重财物,便以水果刀相威胁,喝令丙摘下手表(价值2100元)给自己。丙一边摘手表一边说:“我是老师,不能没有手表。你拿走其他东西都可以,只要不抢走我的手表就行。”甲立即将刀装入自己的口袋,然后对丙说:“好吧,我不抢你的手表,也不拿走其他东西,甲乘丙不注意将丙放在桌上的手表拿走。甲逃出校园后与乙碰头,乙问抢了什么东西,甲说就抢了一只手表。甲将手表交给乙出卖,乙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后,甲与乙各分得500元。 问题:对本案进行全面分析。 对于本题,因为涉及共同犯罪,所以应该将甲乙分开分析,然后再进行综合。 分析思路如下: 一、甲的罪责刑 第一步:罪 1.犯罪构成。 (1)基本犯罪构成 甲成立抢劫罪、盗窃罪、掩饰犯罪所得罪 。 (2)加重犯罪构成 抢劫罪存在入户情节,属于入户抢劫,应当适用加重法定刑。 2.排除犯罪性事由 不存在 3.未完成罪 甲的抢劫行为属于犯罪中止。 4.共同犯罪 甲与乙成立抢劫罪的共同犯罪。其中甲是主犯,甲不涉及共犯与身份、共犯与形态问题。 5.罪数理论 掩饰犯罪所得罪属于盗窃罪中的不可罚之后行为,不再另定。甲应当以抢劫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 第二步:责 甲成立抢劫罪的犯罪中止,由于没有造成任何损害,所以,对于甲的抢劫中止,应当免除处罚。 第三步:刑 甲的抢劫属于入户抢劫,本应在加重刑罚中处刑,但由于他成立犯罪中止,故无需考虑。 二、乙的罪责刑 第一步:罪 1.犯罪构成。 (1)基本犯罪构成 乙成立抢劫罪、掩饰犯罪所得罪。 (2)加重犯罪构成 抢劫罪存在入户情节,属于入户抢劫,应当适用加重法定刑。 2.排除犯罪性事由 不存在 3.未完成罪 甲成立抢劫中止,这对乙而言是一种意志意外的原因,故乙成立抢劫罪的未遂。 4.共同犯罪 乙与甲成立抢劫罪的共同犯罪。其中乙是从犯。 另外,甲所实施的盗窃罪对于乙而言,属于实行过限,超出了共同犯罪故意,乙对此不承担责任。 乙的行为还涉及共犯与形态问题,甲为中止,乙为未遂。 5.罪数理论 乙并不知道手表是乙单独盗窃所得,缺乏帮助他们销售赃物之故意,从其主观来看,其销赃行为属于掩饰抢劫犯罪所得之行为,这属于抢劫罪中的不可罚之后行为,不再另定掩饰犯罪所得罪。乙应当以抢劫罪一罪论处。 第二步:责 乙成立抢劫罪的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乙为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步:刑 乙的抢劫属于入户抢劫,应在加重刑罚中处刑,故属于情节加重犯的未遂,应当在加重刑罚幅度内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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