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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出入境旅客携带物、伴侣动物、邮寄物、快件的检验检疫 第八章 出入境旅客携带物、伴侣动物、邮寄物、快件的检验检疫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旅客携带物和邮寄物实施检验检疫。 第八章 出入境旅客携带物、伴侣动物、邮寄物、快件的检验检疫 本章共四节 第一节 旅客携带物 第二节 携带伴侣动物 第三节 邮寄物 第四节 出入境快件 第一节 旅客携带物 一、检验检疫范围 二、检验检疫地点 三、检疫审批和许可(略) 四、申报时应提供的单据 五、检疫程序 第一节 旅客携带物 一、检验检疫范围 旅客携带物检验检疫是指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入境的旅客(包括交通员工和享有外交、领事特权与豁免权的人员)携带或随所搭乘的车、船、航空器等交通工具托运的以下几类物品所实施的检验检疫: 旅客携带物检验检疫范围 (1)特殊物品(包括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 (2)骸骨、骨灰 (3)废旧物品 (4)来自疫区、被传染病污染或者可能传播传染病的行李物品 (5)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二、检验检疫地点 旅客携带物检验检疫工作主要在海关旅客检查厅或过境关卡执行,以现场检疫为主,其他检疫手段为辅。 三、检疫审批和许可(略) 携带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进境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先办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补办检疫审批手续。 办理审批手续后,须在进境口岸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备案。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携带禁止携带进境物,必须提前向国家质检总局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检疫特许审批。 三、检疫审批和许可(略) 携带特殊物品出入境,必须事先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携带尸体、骸骨、骨灰等出入境,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卫生检疫许可证。 四、申报时应提供的单据 携带特殊物品出入境申报时,须提供《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国家相关部门出具的准出入证明、检验证书等相关资料; 出入境人员携带骸骨或骨灰申报时,须提交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死亡医学证明书、入/出境许可证和原墓葬地点证明等资料。 四、申报时应提供的单据 携带前述所列检疫物品入境的,入境时必须如实填写《入境检疫申明卡》,主动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报。 携带或托运植物种子、苗木及其他植物繁殖材料进境申报,须提供经进境口岸直属检验检疫局备案的《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申报需特许检疫审批的禁止进境物时,须提供国家质检总局出具的《进境动植物特许检疫许可证》 五、检疫程序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受理申报后,对所申报的内容和相关材料进行物证审核。对于国家规定允许携带并且数量在合理范围之内的携带物以现场检疫为主,经现场检疫未发现病虫害的,随检随放,不签发证单; 五、检疫程序 现场检疫不能得出结果的,需要截留作实验室检测以及现场检疫认为必须作除害处理的,则作截留处理,检疫人员签发《出入境人员携带物留检/处理凭证》交给物主,经检疫合格或除害处理后放行,通知物主领回。 五、检疫程序 出入境人员携带的特殊物品,经检验检疫合格后予以放行;骸骨、骨灰经检疫合格后签发《尸体/棺柩/骸骨/骨灰入/出境许可证》予以放行;不合格者则作卫生处理或予以退回。 五、检疫程序 携带入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检疫合格或除害处理后合格的,予以放行;检验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办法处理或经除害处理后不合格的,作限期退回或销毁处理,并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出入境人员携带物留检/处理凭证》。 五、检疫程序 携带国家禁止携带进境物入境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禁止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名录》所列的各物和国家禁止进口的废旧服装、废旧麻袋、血液、血液制品(除人血清白蛋白外)及国家规定禁止入境的其他检疫物入境。 五、检疫程序 携带出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物主有要求的,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疫,检疫合格的,签发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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