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和证据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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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和证据规则 115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 101条 适用范围 本规则根据第 1101条规定的范围和例外,适用于在联邦 法院、联邦破产法院和联邦治安法院进行的诉讼。 (根据 1987年 3月 2日的修改,同年 10月 1日生效; 1988年 4月 25日的修改,同年 11月 1日生效) 第 102条 目的和结构 本规则将用以保证公正施行,消除不合理的耗费和延误, 促进证据法的发展壮大,以实现确定事实真相,公正处理诉 讼。 第 103条 关于证据的裁定 (a)错误裁定的后果 除非影响到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具有下列情况,否则错 误可以不作为采纳或排除证据的依据: (1)异议 对于一项采纳证据的裁定,适时提出要求撤 消的异议,或申请记录在案并阐明异议的具体理由,如果该 理由未能从上下文中显露出来;或者 (2)提供证明 对于一项排除证据的裁定,可以提供该 证据的要旨使法庭了解或者使其从所提问题的内容中显露出 来。 (b)关于提供证据和裁定的记录 法庭可以增加任何与表明证据特征、证据被提供的方式、提出的异议和相关的裁定有关的其他的或进一步的证词,可 以指示用提问和回答的方式来提供。 (c)陪审团审理 在陪审团审理的情况下,法官将指导诉讼,以防止不能 采纳的证据通过各种手段,如作出陈述、提供证明或进行提 问等,对陪审团产生影响。 (d)显见错误 本规则不妨碍对涉及实体权利的显见错误提请注意,虽 然这些显见错误未引起法庭注意。 第 104条 初步询问 (a)关于可采性的一般询问 关于证人资格、存在 (拒绝作证的)特权或证据可采性 的初步询问将由法庭决定,适用下述 (b)款的规定。除涉及 特权的问题外,法庭作出决定时不受证据规则的限制。 (b)以事实为条件的相关性 当证据的相关性依赖于满足一定的事实条件时,在介绍 足以确定具备该事实条件的证据后,法庭应采纳该证据。 (c )陪审团审理 在所有案件中,有关 (被告人)自白的可采性的审理将 避开陪审团。审理其他初步事项时,出于公正利益的考虑,或 者当被告人作证时提出这样的请求,也可以避开陪审团。 (d)被告人作证 当被告人对初步事项作证时,与案件中其他争议不同,不 适用交叉询问。 (e)重要性和可信性 本规则不限制当事人在陪审团面前介绍与重要性或可信 性相关的证据的权利。 (根据 1987年 3月2日的修改,1987年 10月 1日生效) 第 105条 有限的可采性 如果证据对于一方当事人或出于一种目的可以采纳,而 对于他方当事人或出于另一种目的不能采纳,当这种证据被 采纳时,法庭根据请求,应将该证据限制在适当的范围,并 相应对陪审团作出指示。 第 106条 书面或录音证词的剩余部分或相关部分 当一份书面证词或录音证词,或其中一部分由一方当事 人出示时,他方当事人可以请求同时出示该书面证词或录音 证词的剩余部分,或者任何其他出于公正立场应予考虑同时 出示的书面证词或录音证词。 (根据 1987年 3月2日的修改,1987年 10月 1日生效) 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和证据规则 121 第四章 相关性及其限制 第401条  “相关证据”的定义 “相关证据”指证据具有某种倾向,使决定某项在诉讼中 待确认的争议事实的存在比没有该项证据时更有可能或更无 可能。 第402条 相关证据一般可以采纳;无相关性的证据不 能采纳 所有具有相关性的证据均可采纳,但美国宪法、国会立 法、本证据规则以及联邦最高法院根据立法授权确立的其他 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没有相关性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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