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估价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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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不动产估价制度 总体上了解不动产估价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了解英国评估制度、香港土地估价制度、日本与韩国的估价制度。 本章内容 第一节???不动产估价制度概述 第二节 我国房地产估价制度 第三节 国外房地产估价制度 第一节 不动产估价制度概述 一、不动产估价制度的概念 不动产估价制度(The Institution of Real Estate Appraisal):不动产估价人员资格的审定程式和估价机构的设置状况,以及在此基础一形成的估价行为的规范准则。 房地产估价制度,是对从事房地产估价的人员与机构的条件及行为加以某种约束,并令其对所估价的结果负相当的责任,借以维护房地产价格的正常秩序及相关者的权益。 第一节 不动产估价制度概述 二、为什么要建立不动产估价制度? 三、对不动产估价人员与估价机构的管理 ①登记制度 ②制定相应的行为准则和法规,以约束估价人员及估价机构的行为。 四、对从事估价人员的资格要求 五、对估价人员职业道德的规范和保障 ①估价应具有独立性 ②估价服务费不取决于估价对象资产的价值:一般以工作时来收费 第二节 我国房地产估价制度 一、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和注册制度 1993年5月,建设部和人事部认定了首批中国注册房地产估价师140名,1994年4月又认定了第二批中国注册房地产估价师206名。在此基础上开始实行了全国范围内的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和注册制度。1998年8月,建设部颁布了《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 (一)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办法 1.考试组织。房地产估价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 2.报名条件。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遵纪守法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报名考试。 第二节 我国房地产估价制度 (1)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包括房地产经营、房地产经济、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下同)中专毕业,具有8年以上房地产估价实践经验者。 (2)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专科毕业,具有6年以上房地产估价实践经验者。 (3)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学士学位,具有4年以上房地产估价实践经验者。 (4)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硕士学位或第二学位、研究生班毕业,具有2年以上房地产估价实践经验者。 (5)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博士毕业者。 第二节 我国房地产估价制度 (6)其他专业毕业,具有10年以上房地产估价实践经验者。 (7)不符合上述条件,但取得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房地产估价实绩突出者。 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需提供下列证明文件: (1)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报名申请表。 (2)学出证明。 (3)实践经历证明。 第二节 我国房地产估价制度 3.资格获得。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原则上每2年举行一次。考试规程由国务院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考试结束后,全国统一阅卷。成绩合格者,由房地产估价师学会发给考试合格通知,由注册管理部门审定注册,发给《房地产估价师证书》。房地产估价师是国家设定的房地产估价的执业资格。未取得《房地产估价师证书》不得以房地产估价师的名义从书房地产估价业务。 第二节 我国房地产估价制度 (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办法 1.注册条件。房地产估价师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并受聘从业后即具备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资格。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房地产估价师注册: (l)拥护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无违反党纪国法的记录。 (2)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职业道德,能公正、客观地开展房地产估价工作并无专业责任事故。 (3)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合格。 (4)身体健康、能胜任房地产估价师正常业务工作。 第二节 我国房地产估价制度 (5)持有聘用单位证明。 2.注册程序。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由房地产估价师提出申请,由聘用单位统一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册,经审核同意后,由省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发给《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证书》。《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证书》式样由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3.资格取消。经注册后房地产估价师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持证者应当到原注册机关办理注册手续,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注册机构取消其资格证书。 第二节 我国房地产估价制度 (1)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2)死亡或失踪的。 (3)患有精神病等严重疾病,不能胜任房地产估价正常业务的。 第二节 我国房地产估价制度 二、房地产估价管理 在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他法规制度中,对房地产估价管理工作提出了基本要求,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一)管理机构 我国实行分级管理,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的管理工作;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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