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课件.pptVIP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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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某县城建局局长陈某利用职务便利将其情妇李某安排于某业务往来公司工作。李某实际未从事任何业务,却在长达两年实际内领取工资、奖金收入十五万元。 * ?7、亲属收钱应以受贿论处 ????司法解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意见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 ??? 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前款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特定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的,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 ?????解读:实践中,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尤其是一些职务较高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往往不是其本人亲自收受请托人财物,而是授意请托人与特定关系人以买卖房屋、汽车等物品的方式进行交易,有关财物也由特定关系人收取。这类行为,虽然表面上国家工作人员本人没有获得财物,但实质上行贿人的指向是很明确的,最后送给特定关系人完全是根据国家工作人员的意思,故应以受贿论处 * 8、以“借用”为名收受房屋汽车未办理权属变更登记亦属受贿 ????司法解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受贿的认定。 ?认定以房屋、汽车等物品为对象的受贿,应注意与借用的区分。具体认定时,除双方交代或者书面协议之外,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进行判断:(1)有无借用的合理事由;(2)是否实际使用;(3)借用时间的长短;(4)有无归还的条件;(5)有无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 * 9、?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上交的不是受贿 ????司法解释: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 对于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说明其主观上没有受贿故意,因此,不是受贿。收受财物后,因自身或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从法律上讲受贿犯罪已经实施完毕,而且主观上也没有悔罪的意思,依法依理均应定罪处罚。 * 10、离职后收钱计入受贿金额 ????司法解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的,以受贿论处。 ???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离职前后连续收受请托人财物的,离职前后收受部分均应计入受贿数额。 ?????解读:一些腐败分子在职时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但并不立即收受财物,而是等离职后再收受此前约定的报酬。人民群众对这种变“现货”为“期权”的隐蔽腐败行为深恶痛绝。因此,《意见》明确这种行为属受贿。 * 案例 宁波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江北分局局长赵小平,于2002年2月6日至2005年10月28日期间担任江北区贸易局局长。2002年7月,姚某向时任区贸易局局长的赵小平提出要承包庄桥菜场。在赵小平的帮助下,姚某等人不久取得了庄桥菜场8年的承包权。为表示感谢,姚某在2003年至2008年期间送给赵小平人民币共计19万元。其间,在姚某女儿上大学之际,赵小平送还5000元,在姚某买车上牌的时候,赵小平出资1.5万元。 最后江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赵小平以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7万元。 解读:即使赵小平在2005年后已不具备区贸易局局长身份,也不能掩饰其收受姚某钱财属于权钱交易的行为本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不影响受贿罪的构成。 * 六、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行为 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行为,是 指违反有关规定个人独资或者与他人合 资、合股经办商业或者其他企业,私自以 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从事商业和其他 经营活动的行为。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 直接经商办企业,另一种是“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的行为 违纪行为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利用职务上 的便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 响的。这里所称的“造成不良影响”,是指造成负 面反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另一种是借举办 婚丧喜庆事宜之机敛取钱财。对于借举办婚丧喜 庆事宜敛财的,不论是否造成不良影响,都要追 究责任。 * 八、严重违反社会主义 道德的行为 * 谢谢大家! * * (二)合并处理的条件 1、必须针对同一个违纪党员。 2、违纪党员必须有两种以上(含两种)不同性 质的违纪行为,不包括数个同一性质的违纪行为。 3、两种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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